大公報訊(記者 梁康然報道) 「長毛」梁國雄在2016年11月於立法會內搶走官員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會法」罪名。控辯雙方就「控罪是洽當」經過4日法律爭拗後,雙方都完成解釋論據,法庭決定安排在3月5日就上述法律爭拗作出裁決。
被告梁國雄於2016年11月15日,身為立法會議員出席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時,突然離席走到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面前,搶走一份「橫洲發展項目」文件。事後馬紹祥報警處理,梁國雄被控以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藐視立會法罪」,即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辯方認為,事發時梁國雄為立法會議員,其言行在立法會內享有特權不被檢控,同時第17(c)條的約束對象不包括立法會議員。而控方就指,任何身處會議廳的人,不論是市民或議員,凡做出打斷會議的行為,都受第17(c)條約束。
裁判官嚴舜儀聽取雙方陳述理據後,認為分析理據需時,決定至3月5日就法律爭拗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