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 七名警員被控毆打曾健超罪成,早前各被判囚2年。當中涉案的第二被告高級督察劉卓毅提出上訴申請,案件今日於上訴庭處理。劉卓毅的代表律師以「控方未能有充分證明劉卓毅在事發時在場」為主要上訴理據。上訴庭聽取劉卓毅一方及控方陳詞後,決定押後案件擇日頒下裁決。
劉卓毅一方的代表律師認為,本案有4大上訴理據。分別是無法確切證明劉卓毅在事發時身在現場、控方呈堂的新聞片段是否真確無誤、原審法庭接納新聞片段為證據是否出錯、原審法庭未有根據「最佳舉證規則」去考慮呈堂證供。
劉卓毅的律強調,事發時事主曾健超一直面前地下,無法確定劉卓毅在場,同時控方依賴的新聞片內容亦無法清晰顯示劉卓毅在場,認為控方違反「最佳舉證規則」,令被告處於不利位置。
控方就回應指,有關「最佳舉證規則」的條文在港已經廢除。至於新聞片段畫質不高,片中人的樣貌未必清晰,但仍可從片中的的手套和背心等物品辨認是誰,足以證明劉卓毅在場。上訴庭聽取各方陳詞後,決定擇日頒下裁決。
本案源於2014年10月14日佔令運動期間,有電視台攝影師拍到有七名身穿警服的男子,於添馬公園的變電站旁打曾健超。事後有七名警員被控襲擊罪。至2017年2月17日區院裁定七名警員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