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前特首曾蔭權接受利益案於高等法院續審,控方證人行政會議秘書黃潔怡在庭上供稱,被告於2005年至2012年在任期間需主持行政會議。據紀錄被告在09年後才有申報利益紀錄,曾在46次的行會會議中,就69項議程作出利益申報。黃潔怡表示,行政會議秘書處有賴行會成員自行申報利益衝突,否則不會知道議題與行會成員之間的潛在利益衝突。
黃潔怡表示,行政會議成員需每年向秘書處申報個人及財務利益,如物業、股份等資產。秘書處亦會在每次會議前,提醒行會成員審視議題程再申報利益。她指,申報利益屬成員的個人責任,若成員不如實申報,秘書處難以得知利益衝突存在。
據行政會議秘書處紀錄,被告曾蔭權只在2009年至2012年留有財務申報紀錄,他曾在46個行會會議中作出69項財務利益申報。但未有發現他2005至2008年間的財務利益申報紀錄。
黃潔怡表示,行政會議所討論的議題範圍廣闊,並涉及社會不同界別的敏感議題,為確保行政會議能夠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地討論敏感議題,因此需要成員申報利益,如發現成員身份與議題有嚴重利益衝突,該成員就需要避席,以維持公眾對行會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