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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傭入稟挑戰「外僱與僱主同住」政策開審

時間:2017-10-03 18:08:32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10月3日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在港工作逾10年的菲律賓籍女傭,早前入稟挑戰外傭簽證規定外傭須與僱主同住法例,認為該項要求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案件今早於高等法院審理,入稟方在庭上陳詞表明,本案目的只是希望法例回復至2003年前的狀況,讓外傭有權選擇是否與僱主同住,並非強制外傭和僱主必須分開居住。

  本案入稟人為菲律賓籍女傭Nancy Almorin Lubiano,在去年11月申請司法覆核。入稟狀指入境處在2003年前起,規定外僱在港必須與僱主同住。有關規定不單入境處超出處長權力,亦侵犯基本人權和勞工權益。而2014年印傭Erwian被虐事件,正好反映出強制在僱主家中留宿,外傭受到剝削甚至受虐待,亦求助無門。

  今早入稟人Lubiano未有到庭,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應訊。而本案答辯人入境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石永泰陳詞時直指,入境處限制外傭工作地方屬其職權範圍,但外傭在何處留宿,和外傭逗留條件無衝突,而且入境處無權力去管制外傭在何處休息睡覺,認為現行「與傭主同住」政策不單無法律根據支持,亦超出入境處權限。

  石永泰續稱,《基本法》第39條列明,本港需履行聯合國人權公約中《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容,包括在港勞工和外勞都享同樣的勞工權利,包括一樣的假期待遇。例如,本港僱傭條例列明,僱員工作滿7日,當中一天可享有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不過,現時不少外傭只要在僱主家中,就有機會被傭主要求處理家務,猶如24小時候命。就算是在法定假日,外傭外出前或返家後,亦會被傭主要求工作,明顯不符合本港僱傭條例,情況有如歧視外勞。

  石永泰更指「與傭主同住」政策,令外傭難以建立本地社交聯繫,萬一遭到僱主不合理要求或險害,外傭亦無處可逃,亦無向外求助的機會,只能獨自啞忍。案件今天繼續,代表入境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將會開始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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