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珍惜群組一行人昨到法院外示威,高呼「嚴懲黑金漢奸長毛」等口號 大公報記者麥潤田攝
已喪失議員資格的社民連梁國雄「長毛」,涉嫌於立法會任期內透過Mark Simon接受壹傳媒前主席黎智英的25萬元捐款,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昨頒下判詞,指梁的個人銀行戶口存入了黎的25萬元捐款一事沒有爭議,認為梁有份決定有關捐款,其行為及品格有可疑,不過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其罪名不成立。法官裁決後稱「結果不代表一切。」又認為辯方不申請訟費的決定明智。律政司則指,會研究法庭裁決理據,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法官李運騰昨頒下判詞指,本案中無爭議的是黎智英在2012年4月時透過Mark Simon將950萬元捐款給予社民連、公民黨、民主黨、工黨等四個政黨,其中100萬元捐給社民連,該100萬元再分拆為三份,其中25萬元存入梁國雄個人戶口,另外兩份分別為50萬元及25萬元的本票,收款人分別是社民連以及社民連前主席陶君行。而控方的檢控基礎是梁沒有按《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3條披露捐款,剝奪公眾知情權和對議員行使職務的信心。
法官指出,梁有份決定將該100萬元給社民連的捐款分拆,認為梁於處理有關款項的行為可疑,對其品格有懷疑,因100萬中的25萬元最終是存入梁的個人戶口,但由於未能肯定是梁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收款,或是為社民連代收,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情況下,裁定梁被控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
辯方不申請訟費明智
法官又稱,辯方證人社民連現任主席吳文遠的證供模糊,吳雖提及梁是代社民連收取該25萬元捐款,該捐款是用於社民連新界東支部的日常開支,但吳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證明此事,吳亦未能提出他與被告及其他社民連核心成員於何時、何地討論黨內該如何運用黎的100萬捐款。
辯方於審訊前提出「議會特權」及「言論自由」作為抗辯理據,認為法庭不應及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此案。法官於判詞解釋接納本案的理據,指即使立會有其內部守則規管申報制度,但不代表法庭不能處理,認為若行為失當涉及嚴重指控時,法庭應作出裁決,本案不會造成辯方所指的「寒蟬效應」影響言論自由,所以不接納辯方的理據,故法庭就此案展開審訊。
法官宣布裁決後,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一度要求七天時間處理是否申請訟費,但法官認為不用這麼長時間。一度休庭後,李即指出沒有訟費申請,法官認為辯方這決定明智,又稱「結果不代表一切,總會有人贏總會有人輸」。
多案纏身 法庭常客
本案控罪指,被告梁國雄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梁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身為立法會議員,無合理辯解,故意及蓄意沒向立法會申報他曾透過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收取一筆25萬元的款項。
梁雖於本案脫罪,但資料顯示,他有一宗涉於去年11月立法會會議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文件,遭票控一項藐視罪將於八月七日預審,而8月31日高院將處理他於2015年衝擊一項校際辯論賽罪成的案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