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3月16日訊(記者梁康然)暴動罪訂立近47年來,首次有港人被判暴動罪罪成。三名於去年農曆年初二參與暴動的市民於區域法院被判暴動罪罪成。法官沈小民裁決時指,本案中雖無人受傷,但三人當日在場並非旁觀者,而是明確與警方對峙,並以投擲玻璃樽、竹支襲擊警員,行為明顯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定於今日判刑,被告三人將要面對最高7年的刑期。
本案被告各人被控可一項在2016年2月9日於旺角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三人均不認罪。
法官沈小民分析本案案情,本案有三個重點,一是事件性質,二是被告當日在現場身處的位置,三是被告當日做過什麼。法官直指,本案起因明顯是由非法集會開始,進而出現暴力行為,事件參與者各自投擲玻璃樽、竹支襲擊警員,出現明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無可置疑地屬於法例上的「暴動」。
據資料,本港在1970年將暴動罪納入《公安條例》後,本案首次被引用檢控本港人士,亦是旺角暴動後,首個參與暴動人士被定罪的個案。過去,本案引用暴動罪條例,都是因滯港的越南船民發起暴動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