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家聰
隨着選委會選舉結束,不斷有人明確參選意願。昨日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表示已獲黨內支持,而前法官胡國興亦正式發表競選政綱,財政司司長辭職後等待中央批示。相信隨着時間的推移,將有更多有志之士表明態度。但是,人數眾多不代表都是符合要求者,回歸一個基本問題,要成為下一屆行政長官的標準是什麼?從外在形式條件而言,必須得到中央支持、有民意、有管治能力、有駕馭複雜形勢能力,這四項要求缺一不可;從內在核心要求而言,早前中聯辦在回應梁振英不參選的聲明中,所提及的「四個堅決」,則是必備內涵。一個特首候選人,如果連維護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的「二十三條立法」也無法有清晰的表態,反而將之視作是「政治籌碼」以去滿足其他要求,這是不可能得到中央認可,也不可能滿足香港社會整體要求。在大是大非原則面前,必須要有堅定立場與態度,絕不能含糊其辭。
理論上任何人只要滿足基本條件都可以表態參選,但行政長官不是一個普通公司執行官,而是身負重大憲制責任的香港特區最高負責人。需要有最起碼的政治認識,也應當明白一旦當上了特首哪些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哪些又是需要尋求社會共識的政策。國家對港方針政策,與香港內部施政政策,兩者是有根本區別。不認識到這一點,也就很難取得各方支持。
前法官胡國興是第一個表態有意參選的人士,他昨日率先公布其十大競選政綱。當中涉及諸如教育、科技、土地等相對簡單的政策內容,但在最關鍵的兩點,即二十三條立法以及推動政改方面,他的部分表述則令人感到驚訝。例如,他一方面表示二十三條立法乃政府的責任,若再不立法,內地會有人心急替香港立法,將全國性法律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引入香港;但另一方面,他又稱在政改未獲得共識之前,就不應就二十三條立法。此外,關於重啟政改問題,在被問及若屆時的方案與人大8‧31決定不同,如何說服中央接受時,胡國興則稱,若他的方案得到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支持和得到廣泛民眾支持,他會將當時情況報告中央,那不用重提歷史,不用重提8‧31決定,但希望中央能接納等等。這些觀點都是錯誤。
首先,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給予香港自行立法空間,但這不意味着這是可以不立法、可以無限期押後立法。香港回歸至今近二十年時間,仍然沒有一條可以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環顧世界各地都是極其罕見的事。如果連國家安全都無法做到最基本保障,甚至於要將此作為一個「政治籌碼」,作為逼中央支持政改方案通過的條件,顯然是本末倒置,更是失去對政治問題的最基本把握。維護國家安全,是大是大非原則問題,應當有最堅定立場,絕不能含糊其辭,更不能視作是可討價還價的政治討巧手段。毋庸諱言,香港社會對立法有不同意見,甚至有很大分歧,但是,身為特首應該做的是盡可能推動社會共識。從另一角度而言,為何不先就二十三條立法,再去說服中央支持政改方案?
其次,人大8‧31決定,是一項具有憲制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絕不是可有可無。在政制發展問題上,任何提交立法會表決方案,都不可能有任何違反人大決定內容,否則,不僅不可能在立法會內獲得三分之二議員支持,更別奢望可以得到中央認可。或許胡國興先生用意是好,希望可以尋找到最大妥協空間。但是,身為一名前法官,不會不知道人大決定的法律效力,也不可能不知道8‧31不只是約束上一次政改,而會對香港未來所有政制發展作出約束。所謂「不用重提歷史」,看似輕鬆,卻有可能陷入巨大法律爭議,這是必須認真對待。
這些問題如果無法有正確理解與把握,是很難令人信服他是一位合資格的候選人。事實上,任何一名有意參選人士都應反思自己,是否符合兩個範疇要求。一是外在的形式條件:中央支持、高民意、有管治能力、能駕馭複雜形勢;二是內在的核心要求:立場必須是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堅決維護基本法權威,堅決維護香港社會大局穩定和廣大市民福祉,堅決維護法治。
事實上,早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放棄參選後港澳辦及中聯辦的回應,已經對未來特首候選人要求作了非常明確表態。稱讚梁振英就是以期待下任特首能同樣做到原則要求。看他能否堅定貫徹執行「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帶領特區政府管治團隊依法施政,勇於解決香港社會長期積累形成的困難和問題,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推進民主、促進和諧以及加強香港同內地的交流合作、促進國際聯繫等。
香港的形勢日趨複雜,對未來行政長官要求無疑進一步提升。但不論如何,在原則問題上要求從未改變。這是所有潛在候選人都應當且必須認清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