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葉漢亮報道:有「體雕大狀」之稱的大律師梁思豪前年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以體雕作為副業被拒,早前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大律師公會不服上訴,昨獲上訴庭判處得直,頒下判詞指公會守則未違反基本法第33條保障職業自由的規定,並判公會獲訟費。
上訴庭昨日頒下的判詞指,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基本法第33條保障香港巿民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上訴庭認為,基本法33條有兩個層面,第一是市民不會被強迫從事違反他們意願的職業,是一種被動的權利,第二種是主動的工作選擇權,市民可按其意願自由工作。
判詞引述終審法院前年就四名難民爭取在港工作被判敗訴的案例,指基本法第33條只保障市民不被強迫就業,但並非賦予市民從事任何職業的權利。判詞指,梁思豪已自由選擇了第一份工作,大律師公會守則否決梁思豪從事副業的要求,並沒有違反基本法規定,裁定大律師公會上訴得直,梁思豪需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