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將於本周三宣誓就職。早前立法會秘書處已向各位候任議員介紹當日流程,亦有多名首次當選的議員出席。不過仍有多位反對派議員表明,將在宣誓時以不同方式作出抗議,或在誓詞中「加料」。個別議員認為,自己準備攜帶的物件並非違反秘書處所擔心的形態大小或受控範圍的影響,遂存「僥幸」心理,自信不會違例。但有必要再次提醒,依法宣誓是候任立法會議員正式就職的必經法定程序。
從法律角度看,挑釁權威,甚至故意破壞規則,實屬非理性做法。基本法第10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亦規定,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立會秘書長監誓人職責
據此,不能依法莊嚴、莊重、真誠完成就職宣誓,不得就任議員,亦不得行使議員的權利並享受議員的待遇。除此之外,在整個宣誓的法定過程中,除了候任議員外,律政司司長、立法會秘書長,均有各自需履行的職責。首先,律政司司長有權依照《立法會條例》第73條等法律規定,要求法院宣布某議員喪失以議員身份行事的資格,或要求法庭宣告某議員宣誓無效。
其次,立法會秘書長應嚴格依法履行監誓人職責。監誓人的法定職權,包括附帶的權力有:一,在宣誓前,向候任議員提供有關宣誓方式及誓詞內容的行為指引,以確保宣誓依法順利進行;二,在宣誓過程中,監督候任議員的行為是否合乎法律規定,是否莊嚴、莊重、真誠,可以信納接受,包括判定並當場宣告候任議員是否依法完成法定宣誓,宣誓是否有效;三,向立法會臨時召集人匯報情況,要求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拒絕未完成宣誓的候任議員參加立法會的會議;四,在宣誓儀式舉行後,向新一屆立法會主席報告候任議員宣誓的情況;五,候任議員宣誓後,提醒所有議員要書面簽署誓詞。
議員宣誓須依法莊嚴進行
雖然立法會選戰已結束,70個議員席位的繼承者已誕生,但候任議員必須經過宣誓,才能正式出任議員。否則,即便通過確認書的要求,抑或經高票當選,仍然不算通過成為正式議員的最後一道法定門檻。
作為宣誓儀式的主體,候任議員宣誓必須嚴格依法莊嚴進行。儘管議員可以按照個人信仰選擇使用宗教或非宗教的儀式,以廣東話、普通話或英語宣誓,但在原則性的宣誓格式方面,《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條規定,立法會議員的誓言必須按附表二所列的格式作出。如果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宣讀的誓言內容不符合附表二所列內容,宣誓方式不符合《條例》規定,即屬於沒有依法完成宣誓的情形,應當取消其就任資格。早前,梁頌恆、游蕙禎等候任議員曾表明會以「特別方式」宣誓,這種思維顯然是把宣誓的法定方式當成一種多項選擇。
他們並非這樣做的第一人,根據以往的宣誓情況,部分反對派議員在宣誓時會準備道具,或為誓詞加料。梁國雄、黃毓民就曾在立法會就職典禮上以衣着或口號的方式,摻雜入明顯超越誓詞範圍的內容。2004年,高等法院在梁國雄訴立法會秘書處一案的判決中指出,依據基本法第104條進行宣誓就職,是立法會全體議員必須履行的一項憲制性責任。《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d)條明確規定,立法會誓詞必須按附表二所列的格式作出,並非「可以」按此格式,也非「實質符合」這一格式。因此,除非誓詞格式被立法會本身以立法的形式修改,否則不可被更改。
未完成宣誓的法律後果
若發生以下一些情況,則視為候任議員未完成宣誓的情形。一,誓詞內容增加法定誓詞之外的字句,或者減少法定誓詞的字句;二,以不莊重的方式宣讀誓詞,包括不按正常的句讀宣讀誓詞,宣讀時聲音忽大忽小,以咳嗽代替部分字句等;三,在緊接正式宣誓之前或之後高喊口號;四,着裝或佩帶的飾物有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字樣或符號;五,手持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標語紙牌、橫幅等;六,在宣誓過程中作出任何與法定誓詞不相容的行為,如撕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七,在誓詞內容和宣誓方式方面存在其他抵觸基本法的情形。
由此觀之,宣誓時在誓詞中添加「港獨」、「自決」等字眼,已明顯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即便在宣誓人宣誓的前後兩段時間,即宣誓人從座位走向宣誓台,及從宣誓台返回座位,其衣着、行為表現等亦不得違反「一國兩制」和基本法。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一條規定,候任議員若違反法定宣誓程序,需承擔的法律後果有:一,不得參與立法會所有會議或表決,包括參加選舉立法會主席、立法會內設委員會的正副主席的會議。此處立法會會議應當理解為包括立法會大會和立法會內設委員會的會議;二,不得正式就任議員,不得行使議員的權利並享受議員的待遇,包括使用議員的辦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