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七千多名市民冒着寒風冷雨舉行「聲援警員執法大遊行」,抗議接連有執法警員被判監。遊行市民表示,違法示威者襲警被輕判,警察執法卻遭重判,對前線警員而言是雙重打擊,因此支持成立法定「監察司法委員會」,監察司法機構量刑。
違法「佔中」期間,惡徒曾健超挑釁、辱罵、用液體淋警員,只被判入獄五周,辛苦執勤、每天平均工作十五小時、承受巨大壓力的七位警員卻鋃鐺入獄,一律判刑兩年,一生盡毀,七個美好家庭無辜受累。許多市民慨嘆,警方在「佔中」期間為維持社會秩序流血又流汗,難道還要讓他們繼續流淚嗎?退休警司朱經緯因執法被判囚三個月,再次讓全體警員繼續流淚。
警隊是維護香港法治穩定、社會安寧的重要組成部分,判決使警方士氣渙散,誰人得益,誰人受害,不言而喻。香港的治安靠誰維持呢?日後市民遇到罪案時該向誰求助呢?市民的合法權益要靠誰來保障呢?這種情況若持續下去,絕非香港之福。
尤其荒謬的是,香港司法審理和判案時有「大細超」,法庭淪為反對派的政治保護傘幾成常態,且愈涉及反對派「大人物」愈是如此。「佔中」落幕三年多,聲稱會負起「佔中」刑責的一眾「佔中」發起人和主事人仍「逍遙法外」。而「佔中」一些非主要搞手,刑期只有兩天到十個月不等,更多是判罰款、感化令、社會服務令了事。變相縱容、姑息有關惡行。在雙重標準、罪與罰嚴重失衡、犯事毋須付出成本的情況下,助長了激進分子氣焰,暴徒有恃無恐,膽子愈來愈大。
判決雙重標準動搖法治根基
當法律不是用來「懲惡揚善」,而是相反,其惡劣影響不言而喻。英國哲學家、大法官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審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還要嚴重,因為犯罪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審判則敗壞水源。」法庭判決持雙重標準,辱警襲警者被縱容和美化,盡忠職守的警員卻遭重判,傳遞出的信息是暴力襲警毋須代價,無疑動搖市民對法治的信心,香港的法治根基也受到嚴重衝擊。
法治是香港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但法治不等於「司法獨大」,更不是「法官治港」。然而,近年反對派不斷在社會上煽動「司法獨大、法官治港」歪風,這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鼓吹法官判案不須理會「一國」原則,並且完全以普通法原則去解讀基本法,結果屢屢出現與基本法原意相違的判決,根源正是部分法官未有正確理解基本法和「一國」主權原則,未有認清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的從屬關係;二是反對派不斷利用司法介入行政,將本屬於行政範疇的政策帶到法庭解決,濫用法援及司法覆核進行政治狙擊;三是製造「寒蟬效應」,每當社會對於法庭一些不合理案件判決作出公正評論時,反對派都是不問情理立即祭出「藐視法庭」的棒子,打擊批評聲音。
香港司法機構雖然於2004年曾制訂「法官行為指引」,但當中無觸及法官違反指引的罰則,對法官判案偏頗等問題表述亦較模糊。事實上,監警會可監察警員,法官何以無人監察?七警案和朱經緯案暴露近年執法環境出現巨大改變,但相關規章制度對警員工作保障不足,且對警員的要求已不合時宜。不論法例、程序甚至指引,都應有合時和配合社會轉變的新增或修改。保障警員擁有適當武力行使權利,才可保護其自身與市民安全。警員執法時必須得到司法公平保障,才可無懼被無理入罪。
英設機構指引法官量刑標準
近年來,在世界各國的刑事司法領域,量刑的平衡和公正性越來越受到人們關注。英國的量刑指南制度始於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為保證量刑公正透明和一致性,英國相繼設立量刑諮詢委員會和量刑指導委員會。2010年4月6日,英國量刑委員會(The Sentencing Council)正式成立,代替此前量刑諮詢委員會和量刑指導委員會的職責。量刑委員會是一個「負責對所有刑事犯罪制定量刑標準的機構」。該委員會由首席高等法官擔任主席,不僅包括七名來自英國刑事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刑事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院系統成員,還有四名來自非法院系統的成員。委員會是根據英國2009年死因裁判官及司法法案第四條成立。根據該條款,除非量刑委員會的指導意見與法律公正性相違背,否則各級法院法官「必須遵守」指導意見,而不是「考慮」指導意見。因此,指導意見對各級法院法官的量刑具有約束力。
普通法系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英國已設立量刑委員會,指引法官量刑標準,香港又怎麼可以停留在殖民統治時期的「法官高高在上」呢?因此,香港可參考英國和其他普通法地區,設立法定「監察司法委員會」,由法律界及非法律界人士組成,向法庭建議針對某類刑事案的量刑指引,增加香港司法系統公眾參與度,以及法律本身認受性。
九龍東區各界聯會常務副會長、北京市政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