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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須盡快補足/聞昱行

時間:2017-11-21 03:15:51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日前在港出席基本法研討會並講演。事前,李飛演說被所謂「學校是否應該直播」的爭議而模糊了焦點。其實,中共十九大後中央級官員首次來港發表講演,顯然並非只是一個研討會那麼簡單,而是一次中央對香港政策與願景的重要交底,關乎以後關鍵五年,中央對香港的定位與期望等重要的原則問題。

  在介紹完十九大精神與中央對香港的主要方針之後,李飛特別強調:香港除了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權,同樣要承擔幾方面的責任,包括維護憲制、維護國家主權與安全、維護國家發展利益、維護本港長期穩定等。李飛強調:基本法已實施二十年,但二十三條立法現時仍未全面落實,法律缺位帶來的不良影響「有目共睹」;應透過制訂和嚴格執行法律,以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香港應當全面準確落實。又指對否認中央政府對港管治和香港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的「歪理邪說」,必須「毫不猶豫地予以抵制和反對」。

  李飛的論述令人深思,全文一萬多字都值得反覆細讀。這裏着重討論有關二十三條立法的問題。回顧香港回歸之後的歷史,二○○三年是重要的轉折之年。當年立法不成功是非常可惜的。

  憲制責任不容再拖

  第一,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不是香港的內政,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中英聯合聲明中,中國並無承諾讓香港「自行立法」。後來訂立的基本法中寫入第二十三條,實際上反映了中央對香港人的高度信任:相信愛國愛港的港人可以根據香港情況,訂立充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而不需要中央直接參與。

  第二,為二十三條立法是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的憲制責任,必須要制定。這不是一個苛刻的要求,事實上,每個國家都有本國的國安法規,沒有任何一個「民主」國家例外。基本法內雖然沒有為立法訂立一個期限,但在合理的範圍內訂立是基本法制定時的原意。

  第三,回頭看當年的草案,儘管被反對派多方面質疑,草案內容還是相當寬鬆的。包括:一,刪除可取締內地從屬組織的條款;二,加入公眾利益抗辯理由;三,取消警方入屋搜查權。與反對派此前所提出的「修改建議」已經相差無幾。但以現在的形勢,已不可能延續過去的「修改」內容了。

  第四,由於二十三條立法不成功,中央對香港的擔憂是合情合理的。萬一香港選上的特首公然反對中央,分裂國家,那豈非重大的憲制危機?由於國家在香港駐軍,實際分裂香港是無法得逞的。像香港這樣的城市,萬一出現這種狀況,會對社會帶來多大的動亂?這無疑是中央不願看到的,也絕對不符合香港人的利益。所以,二○○三年立法不成功,嚴重拖慢了香港的民主進程。

  第五,一些反對派辯解「香港已經有法規,對應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七項罪名」,所以不需要立法。但事實擺在眼前,這些所謂與二十三條七項罪名對應的法規,都無法處理在香港宣揚「港獨」的問題。「港獨」違反基本法,但香港卻缺乏處理與「港獨」有關的法規。這種法律的缺位是顯而易見的。

  前期工作應盡早展開

  第六,由於法律的缺失,近幾年來「港獨」歪風越演越烈,一些激進的年輕人在受到蠱惑之後,在公共場合宣揚「港獨」,開設論壇與講座研討「港獨」理論,跑到外國尋求國際支持,一些人甚至與「台獨」、「藏獨」、「疆獨」等分裂勢力頻繁聯繫,沆瀣一氣。一些反對派則不斷為「港獨」分子辯護。事實上絕大部分港人都不支持「港獨」,但這種宣傳卻煽起了反對中央政府、歧視內地同胞、反對香港與內地一體化發展的社會情緒,導致政府推動多項有遠見的計劃都被反對派阻擊。整個香港社會被「港獨」勢力衝擊,嚴重影響政治經濟發展,也影響了國家發展的大計。

  第七,二○○三年草案條文寬鬆有其客觀原因,如中央信任,香港沒有「港獨」等危害國家安全的不穩定因素等。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審查權,如果不符合基本法原則,可以發還。從這個意義來說,二○○三年立法不成功,便更為可惜。

  香港為二十三條立法刻不容緩,而且立法工作必然需要一段時間,政府應該盡早展開前期工作,才能爭取在林鄭任期內成功立法。只有保障「一國」,才能保證「兩制」,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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