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香港發表演講,指出特區政府對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責無旁貸,並直言法律缺位帶來的不良影響有目共睹,這一表態得到香港大多數民意的支持。例如,財經通訊社《經濟通》及免費報章《晴報》於上周五進行民調,結果顯示,受訪者中百分之八十認為應該盡快就二十三條立法,認為「不應該」者僅佔百分之十九,無意見者佔百分之一;亦有百分之七十九人認同李飛說法,不認同者佔百分之二十,無意見者佔百分之一。這一調查很容易說明問題。
應該盡快立法已經獲得了大多數民意的支持,特區政府應該減少疑慮,總結上次二十三條立法的各種經驗,盡快完成立法工作,讓香港有一個發展經濟、產業升級、改善民生的安全環境。
香港市民是最大受害者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調查結果?實際上,根本原因在於,香港市民都是「佔中」的受害者,市民的權利受到了踐踏,公共秩序受到了威脅,政府的管治陷入癱瘓,營商者飽受經濟損失。越來越多人感到,對那些破壞法律、破壞公共秩序的人越是讓步,守法的人最後卻都成了受害者。
二十三條立法已經拖延了二十年。香港出現了一個很奇怪的現象,有人說,二○○三年立法失敗了,所以,以後要「小心謹慎,營造氣氛」,「一直要尋找一個適當的時機」。這種說法其實就是「拖」字訣,一路拖下去,迴避特區政府應盡的憲制責任。
長期不立法,等於是告訴反對派,政府對於憲制性文件的執行並不在乎,實際的社會效果就是告訴公眾:誰人起勁反對,政府就會讓步。二○○三年之後,反對派的膽子越來越大了,他們公然叫囂「五區公投」,公然反對國民教育,甚至在校園裏鼓吹宣傳「港獨」,更鬧出了「佔中」。
到了最近,反對派及其喉舌工具反對二十三條立法的行動升級了,他們打出了兩張「牌」:「國際牌」和「人權牌」。公開唬嚇香港群眾不應該立法,立法會影響香港的人權雲雲。他們以為,一旦掌握了「人權的本地立法」,就掌握了制高點,就可以無限期阻撓立法,讓二十三條胎死腹中。
《蘋果日報》和民主黨的塗謹申更稱,在處理「佔中」事件中,香港警方發射了催淚彈,「傳說還準備開槍」,鎮壓人權,所以歐洲把香港當成了中國內地,連警隊向德國購買衝鋒槍,也有問題了。塗謹申的「準備開槍」說法完全是造謠。有什麼證據證明「香港警方準備開槍」?美國和歐洲國家在處理難民事件和「佔領事件」中,不是一再使用過催淚彈嗎?不也是制訂了防止顛覆國家、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禁止製造分裂、禁止收取外國利益、禁止外國特務盜竊本國機密的法律嗎?
為什麼美國正在調查「通俄門」事件,並且起訴有關官員?為什麼西班牙因為「加獨」,宣布逮捕和起訴宣傳獨立的人?為什麼西方國家現在都有「破壞公安秩序」「非法集會」的罪名?
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佔中」事件所使用的手法,遠比美國和歐洲國家文明、溫和得多。美國出動了暈眩炸彈和馬隊對付「佔領華爾街」的人,最重的還判處十四個月監禁。反對派提出了人權公約來作為護身符,反對二十三條立法,這是非常好笑和荒唐的理由。
反對派曲解「人權自由」
有公共職務的人收取外國的金錢利益,在任何西方國家都是罪行,在香港為什麼會被說成是「人權」?暴力衝擊政府的建築物,霸佔了馬路,用垃圾桶、木棍毆打警察,這在西方一樣會被認為是暴力行為,一樣判罪,不會當作是人權。任何人為外國服務,偷竊國家和政府的情報,也絕對不是人權的範疇,全世界都是當作嚴重的罪行。
所以打出「人權自由」的旗號,反對二十三條立法,是沒有理由的,也是歪曲了國際人權公約的。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八十三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及第十八條,結社及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這種權利帶有責任及義務,即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包括「一國兩制」)或公共安寧。
怎樣區分言論和行動之間的區別?如果一種言論欺騙和鼓吹別人違反法律、破壞公共安全,並且造成傷人事件,就不屬於言論範圍。因為已經造成了惡劣的社會效果。言論的動機,也非常重要。如果憲法或者憲制性的文件規定,不允許公民投票,不允許獨立或分裂國家,而有人故意散布這種破壞憲法或者憲制性文件的言論,再鼓勵他人用行動實現這種非法要求,並且宣布「違反法律不等如違反法律的公義」,這就是明顯的煽動者。因為言論發表之後,有一系列的行動配合,造成惡果。
大多數港人認為,特區政府應該相信廣大群眾能夠辨別是非,能夠知道二十三條立法的好處,即能保護遵守法律和希望生活更加美好的人民。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