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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周八駿

時間:2017-09-07 03:15:39來源:大公網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庭對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一案作出裁決後,西方若干媒體和本港反對派提出質疑甚至攻擊。這時,香港法律界兩大團體——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罕有地發表聯合聲明支持上訴庭的裁決,特區終審法院的首任首席大法官以及其他重要法律界人士也都公開站在上訴庭一邊;連同香港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處理第六屆立法會六名反對派議員因宣誓違法而取消其議員資格,反映香港正在發生非常重要的變化,即:香港法治捍衛者開始為維護香港社會穩定而站到了第一線。

  在傳統上,香港的法官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在對待社會重大具爭議事務上也盡量避免做公開的評論;而且,毋需諱言,基於相同的意識形態,某些反對派政治團體、政治人物以為他們得到香港相當一部分司法界人士的同情甚至「心有靈犀」,然而,最近幾個月香港司法界的整體表現出乎他們的意料。

  香港司法界的一致行動

  是香港司法界相當多重要人士改變了他們的傳統立場和態度?否。是因為激進反對派直接同香港司法界的傳統立場和態度發生了嚴重衝突。

  香港的法官在政治上是中立的,不等於他們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沒有立場和態度。《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他們不可能不履行維護《基本法》和效忠國家和特別行政區的職責。何況,黃之鋒等人的行為還破壞了香港行之有效的法治秩序。

  香港行之有效的法治秩序包括兩部分:其一是繼承港英時代的法治傳統,包括架構、法規和司法習慣;其二是香港回歸祖國而建立的新架構、新法規和逐漸形成的新司法習慣。在不少香港居民的心目中,有前者,那是根深蒂固的,卻缺乏後者,因為尚需適應。香港司法界承擔維護香港法治秩序的職責,對於上述兩部分的理解和體會遠較香港普通居民深刻,經過二十年的司法實踐,開始形成關於香港法治秩序的整體觀念——既維護九七前留下來的法治傳統,也維護香港回歸祖國而建立的新架構、新法規和逐漸形成的新司法習慣。

  激進反對派只承認港英時代的法治傳統,藐視香港回歸祖國而建立的新架構、新法規和逐漸形成的新司法習慣。但是,他們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點:當他們以所謂「公民抗命」來挑戰國家主權時,他們破壞了香港法治秩序的全部,包括九七前留下來的法治傳統。

  香港行之有效的法治秩序的兩部分已不可分割,一起構成香港穩定的基石。

  和諧發展建基於法治

  有人批評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關於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一案的判詞,開首一段話帶有可以避免的「情緒化」。那段話是這樣說的: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這些人「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而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表面看,這段話與香港法官的習慣判詞有差別;深入看,這樣的差異正是因為香港法治秩序,包括九七前留下來的法治傳統,受到了空前破壞。楊振權法官把「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寧」相聯繫,一針見血地揭示:香港法治秩序是社會穩定的基石。

  有一種觀點:香港司法界對待二○一四年六月反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示威案件、二○一四年九月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件和第六屆立法會六名反對派議員宣誓案的裁決,是旨在維護既得利益;而那一系列案件的違法者則是為了推動香港改革和進步。

  這樣的觀點,同「佔中」是貫徹「公民抗命」的觀點是一脈相承的。但是,它們都顛倒了黑白。

  首先,全面準確理解和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既維護香港的傳統又推動香港與時俱進,從而,也是既維護香港的既得利益又與時俱進地適當調整社會利益結構。

  試問:「保留香港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不就是體現對傳統和既得利益的維護嗎?而為了使原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不就必須解決一系列深層次結構性矛盾,包括縮小貧富差距、緩和階級對立嗎?

  香港是一個只有一千一百多一點平方公里面積的彈丸之地,社會穩定是發展的基礎,沒有社會穩定香港勢必「危如懸卵」,發展何從談起⁈

  香港社會不僅要穩定而且要和諧。沒有穩定,和諧也無從談起。法治對於穩定以及穩定對於發展、和諧是如此重要,我們要為司法界點讚。

  資深評論員、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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