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案有了終審判決,兩人徹底失去立法會議席,若再加上其他四名被取消資格的反對派,總共將出現六個議席空缺,需要在近期進行補選。補選何時舉行,仍有待特區政府安排,但有反對派聲稱,即使梁游等六人被DQ,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案件不影響其再參加補選的資格。顯然,這是錯誤的言論。首先,被取消資格者,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再加上此次終審法院的清晰判例解釋,已經明確顯示,因宣誓問題而被取消資格的六人已不具備參加補選的資格。其次,被DQ者面臨巨額的訟費債務,一旦被頒令破產,在本地法例層面亦同樣不具備參選資格。
人大釋法同樣約束「參選」
誠然,現行立法會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因宣誓問題而被取消資格者是否有資格繼續參選。但是,若從全面去理解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就可以得出非常清晰的結論。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於如何正確理解這一條文,去年十一月七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解釋,當中第一條寫明:「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