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歧視(Price Discrimination)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比如,通過手機客戶端購買電影票,購買兩張是一種價格,如果加購第三張或第四張就是另一種價格;同一款汽車、手機等產品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價格。事實上,價格歧視並沒有字面上體現出的不公平、偏袒之意,實質是一種差別化價格,是企業通過差別化價格來獲取更多利潤的一種定價策略。
根據價格差別的程度,傳統經濟學教科書將價格歧視分為三級:如針對不同市場的消費者設定不同價格為三級價格歧視;針對不同購買數量的消費行為設定不同價格為二級價格歧視;針對每一單位產品設定不同價格為一級價格歧視,或完全價格歧視。我們生活中常見的多為二級或三級價格歧視,而完全價格歧視這種極端的情況,如同很多學科一樣,理論上極端的情況一般在現實生活中極少發生。但隨着互聯網的發展,大數據技術的應用,完全價格歧視將不再罕見。
從技術角度看,實現完全價格歧視並不困難。試想這樣的場景,當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通過大數據與互聯網,依靠海量的基礎信息,如消費者的收入水平、對商品的價格變動是否敏感、商品的庫存、商品的可替代程度、消費者對商品需求的迫切程度、同業競爭者對商品的定價、消費者過往的購買紀錄等信息,商品的價格在某個特定的區間動態變化,實現對每個消費者都有不同的價格,從而實現更多的利潤。
從監管角度看,根據中國《價格法》,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強調了合法利潤,第十四條關於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到了「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該法於1998年實施,在大數據、互聯網蓬勃發展的當下,某些法律條款與技術、經濟的發展有些不適應。建議未來在考慮價格歧視問題時,遵循兩個原則:一是衡量價格歧視是否損害了市場競爭,形成了壟斷;二是衡量價格歧視是否損害了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金融監管面臨挑戰
《價格法》明確提到,「利率、匯率、保險費率、證券及期貨價格,不適用本法」。因此,下面結合金融行業,討論一下金融產品的完全價格歧視。金融產品交易,本質上是資金盈餘方與資金虧損方的交易,其價格就是盈餘方讓渡資金某個特定期限所期望的收益,由於雙方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交易必然存在風險,而由於雙方對風險的預期、偏好程度、承受能力等的不同,導致金融產品價格天然具有價格歧視特徵。隨着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大數據技術不斷應用於金融產品交易中,設計有針對性的理財產品。在此類業務發展中,由於大數據的應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金融產品的完全價格歧視。
積極的一面是,新業務經營成本較低、覆蓋面較廣、經營效率更高,當前在中國處於高速發展時期。然而,新業務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不小的挑戰,一是監管政策沒有跟上業務創新的步伐,二是缺乏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業務規範,三是違規成本較低,四是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突出。
因此,對金融監管者的建議是:首先,加強對新業務的研究,重點研究業務是否構成了壟斷,損害了競爭,有害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以及業務所蘊含的風險,根據業務的特徵制定有利於長遠發展的政策。其次,加快制定統一的業務標準,規範業務發展路徑。最後,提高新業務從業人員的准入門檻,同時,將違規行為與未來的執業可能、徵稅稅率、徵信紀錄等關聯,並設置動態的、有調節系數的、按違法所得比例徵收的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