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判決梁游的議員資格已在十月十二日起取消,裁定政府勝訴,取消梁游議員資格下令議席懸空,並且禁止梁游以議員身份繼續行事。這個判決結束了梁游和反對派從十月上旬開始搗亂和癱瘓立法會運作的亂局,恢復了立法會的正常秩序,維護了香港的繁榮穩定,維護了基本法的憲制的權威。這是香港憲制的勝利,也是香港廣大民意擁護「一國兩制」,反對「港獨」的巨大勝利。
判決符合人大釋法決定
梁游和反對派一直堅持的論點是:「香港實行三權分立。」所以「宣誓」問題以及立法會主席怎樣裁決,是否安排第二次宣誓、議員是否利用第二次宣誓的機會等,純屬「立法會內部的問題」,是「立法會自主的問題」,政府無權作出司法覆核,法院也沒有權力作出裁決。所有的問題,都應該由立法會主席,或者由基本法第七十七條關於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投票決定是否剝奪兩人的議員資格。
法官清楚地界定了香港立法會的法律地位,清楚指出了根據香港的憲制,香港立法會並無凌駕性的地位,在立法會之上,還有更高的權力機關,立法會必須受到基本法的約束。法庭不接納梁頌恆及游蕙禎在反對理據中提到的不干預原則。根據案例,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
法院並且指出,在訴訟的過程中,梁游並沒有提出證據和理由,證明他們完全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依法宣誓的規定,並且符合香港宣誓和聲明條例的規定,他們根本不能證明他們沒有拒絕和迴避依法進行宣誓。所以,判處他們符合了拒絕依法宣誓,並且不會獲得第二次宣誓的機會。今後立法會主席也受到禁制令的規定,不允許再為他們進行宣誓。根據這個判決,梁游提出上訴,也沒有再翻案的理據和機會。
這一次判決,完全符合了基本法的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符合了香港的公職人員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本來憲制的起碼的要求,樹立了一個正確的判例。讓那些不停地宣傳「宣誓是否有效,不容許行政長官進行干預,不容許法院干預」的「立法會內部事務論」的反對派,謬論徹底破產。
任何人違反了憲制,違反了基本法,都可以由行政長官提出訴訟和司法覆核並由法院作出裁決。這是香港憲法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回歸以來,香港雖然實行普通法,但是所有公職人員要明白,普通法的上面,還有一個成文的基本法管轄,這是國家主權的體現,也是維護香港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國家發展利益的重要憲制性文件,不能簡單地利用英國的體制,套在香港的頭上。
強大民眾意志的體現
這一次判決,法院強調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訂明,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所以行政長官有資格提出司法覆核。
法院的判決和形勢的發展說明,梁頌恆、游蕙禎和反對派在一個多月來,引用了不少歪理,包括「宣誓問題是立法會內務」、「三權分立不允許司法機關干預立法機關」、「人大釋法破壞了司法獨立」、「立法會議員即使殺了人立法會主席也不能裁決他失去議員資格」,現在都徹底證明違反了基本法和香港法律,違反了宣誓和聲明條例。
一個月來香港出現了「大辯論」、「大角力」,成為香港全體市民重新理解和學習基本法的大課堂。所有公職人員,都開始重新研究基本法,掌握基本法,最後形成了巨大的民意,要求法院按照基本法和人大釋法的條文,裁決梁頌恆、游蕙禎宣誓無效,剝奪他們議員的資格。反對派及其喉舌工具,開始承認人大有權釋法,開始承認法院有權判決,開始承認梁頌恆、游蕙禎實在太幼稚和無知,違反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譚惠珠有力地駁斥了李柱銘的「梁頌恆、游蕙禎年少無知論」,指出了既然這兩個人連起碼的政治倫理、憲制要求、效忠的必要性、議員的起碼品格都沒有,只知道輕佻和胡鬧,侮辱國家和民族,更加沒有資格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有關的互聯網貼文,在社交群組廣泛流傳,形成了強大的民意。
法庭也是社會利益和社會成員意志的代表,作出了剝奪梁頌恆、游蕙禎的議員資格的判決,可以說是憲制得到落實,體現了人心所向,大勢所趨,法院扮演了基本法規定的角色。
資深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