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1月15日訊 (記者 王嘉傑)證監會及港交所聯合發出的上市架構諮詢將於本周五截止,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轄下的亞洲國際金融法研究院發表文章指,質疑改革的成效,又指出證監會由後場轉到前線監管,在現存的法律框架下是有問題,並會令部分法例「形同虛設」,失去了上市申請審批的權力制衡。
報告指出,現時證監會提出否認上市需要公開其理據,而申請人亦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但建議設立的「上市監管委員會」(LRC),證監會可以不需要公開理由而否決上市。另外,報告又指出,設的「上市政策委員會」(LPC)和LRC都設在聯交所旗下,理論上聯交所的董事局不能完全免除責任,必須監管兩個委員會。然而兩個委員會中,都有證監會的行政人員代表,包括證監會行政總裁,導致聯交所董事反過來監管證監會人員。
同時,由於證監會實際上可在兩個委員會中行使權力,會令證監會代表儼如成為聯交所的影子董事。如此,證監會必須檢討對於聯交所的受信責任及在公司法下的責任。上述兩點,令證監會不再是獨立監管機構,與國際最佳慣例不符。
此外,報告強調諮詢文件建議的新制,只是在聯交所、證監會之間狹義地滿足了透明度、問責性,對公眾而言,監管透明度在新制下越見低落,亦令證監會不能獨立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