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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有效否 必須符釋法/關 昭

時間:2016-11-14 03:15:47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釋法後,梁頌恆、游蕙禎失去議席已成事實,雖然高等法院尚未就特首及律政司司長提出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但特區各級法院必須遵從人大釋法的決定是不容改變的。

  而在此一問題上,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已經表明,只要法院作出梁游兩人不符資格的裁決,他便會宣布取消兩人的席位。

  在這裏,人大釋法、法院裁決、主席執行,法理層面上層次分明,權責上也是各有所屬和並行不悖的。

  那麼,除梁游以外,當日宣誓時也「古靈精怪」的多名反對派議員,他們的宣誓是否有效?議席又是否可保?

  還有,他們當日的宣誓有效與否,又該由誰人來決定?是法官還是監誓人即立會秘書長、還是立法會主席?這都是當前各方關注的問題。

  就有關問題,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昨日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指出:今次釋法後,需要澄清某些法律問題,如法院有否有權力去覆核監誓人或者主席就宣誓的決定。有些議員已宣誓,監誓人亦已判斷其宣誓有效,這些情況下,法院會否如此容易推翻監誓人的裁定,認為宣誓無效?值得研究。

  陳弘毅是一位嚴謹的法律學者,提出的意見通常都是中肯和有見地的。就本次人大釋法和特區法院處理具體案件的關係,他提出了一個法律上需要相適應的問題。

  毫無疑問,人大釋法必須依法落實,是處理有關事件的大原則和大前提,對一些在宣誓中明顯違反誓詞,即既不擁護基本法、亦拒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甚至鼓吹「港獨」的議員,即使當日監誓人或主席並未宣布其宣誓無效,今日人大釋法後應該重新作出審視和處理。這不代表監誓人或主席做錯,而是釋法已有明確的解釋,就必須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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