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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下任行政長官條件\楊堅

時間:2016-10-31 03:15:39來源:大公網

  最近半個多月,香港政治焦點為新一屆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宣誓風波」所吸引;但是下一任行政長官競爭毫無鬆懈,10月27日退休法官胡國興率先宣布參選。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符合這一最基本條件者不計其數。在不計其數的具備行政長官最基本條件者中,有能力做行政長官者則可謂鳳毛麟角。這也就是為何香港社會聚焦於那麼幾位既有志也有條件問鼎第五任行政長官的政商名人。

  須勇於遏止「自決」「港獨」

  基於不同政治立場或傾向,出於不同既得利益關係,媒體和社會知名人士對誰適宜在2017年7月1日入住禮賓府各執一詞。陷入這樣的爭論不利於香港整體和長遠的利益。應當先聚焦一個問題:第五任行政長官必須解決哪些問題,因而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有人說,下任行政長官必須既對中央也對香港有承擔。這是直接引申自《基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當然是正確的。

  然而,還需要深入討論,在當前和今後相當一段時間,行政長官在既對中央負責又對特區負責上遇到哪些困難需要克服?克服這些困難必須具備怎樣的條件?

  至少有兩大困難是需要克服的。一是在實現普選路上,需要積極創造條件縮窄中央與香港相當一部分居民之間的分歧;二是在推進「一國兩制」上,需要調動一切可以使用的資源盡快遏止「本土自決」和「港獨」。

  在2003年七一遊行前,時任行政長官在履行既對中央負責也對特區負責的過程中,沒有遇到明顯的挑戰,那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蜜月期。2002年下半年啟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的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程序,以及2003年6月行政長官為第二屆政府試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做準備,激化了已然存在着的香港政治基本矛盾。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破「拒中抗共」勢力的保護傘。試行主要官員問責制是撼動傳統行政架構。這兩件事危及倫敦在「九七」前設定的以親西方「港人治港」來架空乃至消溶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圖謀。於是,「拒中抗共」勢力以堅決反對落實《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和加快實現雙普選來回應。從此,行政長官履行既對中央負責又對特區負責遭遇愈益嚴重的障礙,而焦點一直是關於香港政制發展。

  2005年至2010年,中央採取適度妥協的措施緩解了時任行政長官在香港政制發展上的壓力。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普選時間表的決定,2010年6月中央接受民主黨為代表的「溫和泛民主派」在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產生辦法上的最終修訂意見,是兩個重要標誌。

  然而,時任行政長官沒有抓住有利時間積極推動香港居民樹立與回歸相一致的新身份認同,沒有積極打造「一國兩制」下普選所必需的配套條件,以致2011年後行政長官履行對中央和特區負責的迴旋餘地不斷收縮。

  與此同時,經濟轉型蹉跎,民生改善不顯,香港相當一部分居民把對特區政府管治和施政不滿遷怒中央,令行政長官更難以同時履行對中央和特區負責。

  目前,「本土自決」和「港獨」成了牽引整個反對派陣營的政治主導。現任行政長官餘下任期和下任行政長官整個任期都必須以遏止「本土自決」和「港獨」為政治上的首要任務。這是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的應有之義,也是行政長官對特區負責的應有之義,二者是一致的。因此,看誰適宜出任下任行政長官,首先就看誰在遏止「本土自決」和「港獨」上勇於擔當。

  須具備高超政治決斷能力

  香港大多數居民仍然期盼早日實現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部議員的目標,這是沒有疑問的。同時,「佔中」造成香港社會空前撕裂,反對派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撤銷其2014年8月31日決定,意味着至少在未來5年不具備達至為大多數香港居民支持、為第六屆立法會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的普選方案,這也是沒有疑問的。因此,任何欲問鼎第五任行政長官者不應侈談「重啟政改」。存有此念者不具備行政長官應有的政治判斷力。

  有人強調第五任行政長官必須具備團結香港社會各界的能力。這是一個可以理解也應予肯定的觀點,因為,香港社會正遭受空前撕裂之磨難。

  然而,團結不可以沒有原則,因為,香港政治對立空前惡化;團結也不可能沒有依靠,因為行政長官不可以具有政黨背景,何況,香港尚無成熟的政黨。

  所以,下任行政長官是否具備團結社會各界的能力,不是看他(她)是否為反對派若干政治團體所接受或容忍,不是看他(她)是否在重大政治議題上圓滑或固執,而是看他(她)是否堅決遏止「本土自決」和「港獨」。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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