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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書」並無增新「法律義務」/王 剛

時間:2016-07-26 03:15:48來源:大公網

  昨日三名立法會參選人向特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判定「確認書」違法、選委會需撤銷該要求。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對細節作出太多的評論。但是,從「確認書」這一要求本身而言,必須釐清一個核心概念,到底要求參選人簽署「確認書」有沒有增加當事人的新的法律義務?因為若有的話,則可能存在「越權」。實際上,不論是現行的選舉條例中對參選人的要求,或是立法會條例對議員的要求,一直都存在必須清楚明白基本法中對主權論述的規定。可以說,參選人的「法律義務」一直如此,並無新增或額外的新的法律要求,既然如此,也就不存在所謂的「越權」行為,選管會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

  並不存在「越權」

  這三名人士分別為社民連吳文遠、陳德章及本土民主前線梁天琦,法庭將於星期三開庭處理申請,申請人今天需呈交申請理據陳辭,解釋為何法院應加速處理申請,而選管會一方需於周三呈交申請理據陳辭。案件最終如何判決,引發公眾的高度關注,但不少本地法律學者認為,選管會的該要求符合現行法律要求。

  「確認書」看似是「新」的形式,但在判定一種行為有無違反法例,其中一個決定要素在於,有沒有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義務」。如果有,則意味着是添加了法律原本不存在的規定,有可能「越權」;如果沒有新增「法律義務」,只不過是「確認」當事人是否知悉相關規定,僅屬一種行政上的需要,則很難作出「越權」的判定。

  而事實上,簽署確認書這一程式並非在法律層面創設新的義務。關鍵之處在於,相關的「效忠」義務在《立法會條例》第四十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均已載明,「確認書」與參選人登記表是一致的,是對登記表有關內容的「強調」。請注意,這是法律層面的「確認書」,而非超出法律要求的額外內容。這份「確認書」無論是從提及的法律核心條文,還是書面的形式本身,均符合現有香港的法律規定。當然,從政治層面而言,則是一種進一步的「聲明」,以公開明確自己對「一國兩制」這一政治基礎的認識。

  香港一些法律界人士對此已有較多的闡述。例如,香港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雖然這份文件不一定有明確的法律效力,但選舉主任可以按參選人提交的文件,裁定提名是否有效。無論簽與否,其實都同樣被有關條文約束。沒有簽署的參選人,因為沒有明確表示他是否已確知有關條款,故他是否真的有跟從表格上的附帶條文亦成疑,選舉主任亦可以因此而考慮是否須取消其參選資格。對於要求參選人簽下確認書的安排,陳弘毅認為並無司法覆核的理據。

  至於選管會有無「越權」的疑問,實際上已經非常明確了。因為,「確認書」所明確的是與立法會選舉相關的程式議題,只是把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所明確的實質性義務和政治道德在程式層面進一步明確化、具體化和形式化,簽署的行為不涉及任何實質審查。換句話說,立法會議員擁護基本法等實質義務早已存在,確認書只是將實質義務程式化而已。而對於參選人是否按規定完成了參選登記的程式,選舉主任完全有權判定。

  屬政治層面的要求

  有的社會人士認為,「確認書」違反了國際法中對言論自由的規定,這亦是錯誤的。正如饒戈平教授所指出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給拒簽確認書和拒絕承擔效忠義務提供任何法律依據和支持。《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雖明確了人人均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也同時強調,在關涉到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等議題時,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將受到某些限制。因此,拒絕簽署「確認書」以及拒絕承擔效忠義務,並沒有國際法上的依據。

  既然並無新增任何新的「法律義務」,而法律亦賦予了選管會的權力,那麼,所謂的「越權」也就不存在了。應當強調的一點,「確認書」在法律層面並無新的要求,但在政治層面則是一則具有約束力的公開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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