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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有力維護法紀大快人心

時間:2017-08-16 03:15:43來源:大公網

  「社民連」黃浩銘等十三人,二○一四年四月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大樓,事後被判約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就判刑過輕提出上訴,案件昨在上訴庭由副庭長楊耀權等三位法官改判各被告入獄八至十三個月,即時執行。

  有關案件,兩度為市民帶來驚嚇、也兩度為市民帶來震撼。

  首先,黃浩銘等十三名被告當日衝擊立法會大樓,暴力程度前所未見,示威者如荷里活古羅馬戰爭片攻城般用「鐵馬」一下接一下地撞門,玻璃碎裂、牆磚掉下,示威者還找來長竹撬門,大批保安在門內徒手抵擋,不少久經社會衝突事件的市民也未見過如此驚人的暴力場面,不禁目瞪口呆。

  而更令人驚嚇的場面還在後頭,黃浩銘等十三名被告在區域法院提堂,裁判官溫紹明判各人履行社會服務令約一百二十小時,理由是各人「為社會上被忽略的人發聲」、有「崇高理念」,且即使判入獄也阻擋不了他們,雲雲。

  空前違法、暴力的衝擊立法會大樓,刑罰僅是探訪老人院幼兒院、髹漆公園行人路,市民只能感覺到又一次的驚嚇和震撼:司法公義不是要讓違法者得到應有懲罰,從而令犯者不敢再犯、來者不敢再試麼?怎麼如今竟然會是非顛倒,違法衝擊者「理念崇高」、服務社會,飽受驚嚇的立會保安和市民大眾反倒成了「多事鬼」、糊塗蟲?

  猶幸本港還是有司法公義的。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前日在庭上就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提出質疑,指出:「是否只要有崇高理念就可以用暴力?是否因為崇高理念唔怕阻嚇就可以不判阻嚇性刑期」?昨日再重申:從案件背景、犯罪動機、暴力程度、事件後果,以至各被告的事後取態,處以社會服務令顯然是不適合的,非法集結罪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個月,各被告最終被判入獄八至十三個月,即時執行。

  昨日上訴庭審訊結束後,黃浩銘等人隨即被押上囚車,黯然離開,與原審結果僅判社會服務令後在庭外高呼口號、氣焰囂張的場面成強烈對比。法庭外,一批反對派支持者「頭耷耷」,「長毛」揚言要上訴到終院。社會上,市民大眾都為司法公道、正義彰顯、正氣上揚而感到人心大快。

  正如「楊官」昨日在庭上所指出,社會和司法機關都是愛護年輕人的,法官也不想把青年送入監獄;但事實是,自三年前的衝擊立法會大樓始,部分激進青年變得越來越失控,七十九日違法「佔中」、大年初一晚旺角暴動相繼發生。判違法暴力青年入獄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眾利益,不是為了要打壓年輕人的信念,而信念也並非「萬應靈藥」,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阻撓新界東北發展以緩解本港人口和住屋問題就絕非什麼正確信念,更不是違法的藉口。黃浩銘等人入獄理所當然,激進青年應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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