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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獨」參選破壞「一國兩制」/戴 韡

時間:2016-07-26 03:15:47來源:大公網

  香港選舉管理委員會近日規定,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需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否則不能獲得有效提名。特區政府隨後發表聲明,稱特區政府認同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舉程序中所採取的新措施。

  為什麼對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要有新的規定呢?許多傳媒報道和評論都指出那是由於近年本地有人鼓吹和推動「港獨」。物以類聚,那些人甚至組成了政黨,打着推動「港獨」「本土」或「香港前途自決」等旗號參選,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卻又是根據《基本法》和相關法令選舉產生的,實施新的相關規定也就不足為怪了。

  立會根據《基本法》組成

  《基本法》並不是由立法會通過產生的,但立法會卻是根據《基本法》選舉組成的。《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對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和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甚至提出彈核案等。

  香港市民參政有許多途徑,參選當立法會議員則只是其中一個選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裏有建制派和反對派是正常的;反對派議員反對政府的一些政策也無可厚非。而現在香港的一些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上「拉布」,市民若不同意他們的表現,那些議員將在來屆立法會選舉中失去他們的支持者。

  然而,立法會的運作和議員的行為卻應該符合法律,應該符合《基本法》。回歸以來,香港就曾經有立法會議員因為觸犯法律而被定罪的;又有一些案子迄今仍在審理當中。但是,如果一些人連立法會成立的法理依據都反對,那麼他們為什麼還要參加立法會議員的選舉呢?

  非法表達政見和暴力行為是政治活動的另一種方式。近年,香港的類似活動主要是「港獨」的言行。「港獨」利用了本地言論自由的機制,卻又穿越了「一國兩制」的界線;「港獨」的暴力行為更能見諸於旺角暴亂等事件。那些言行既違《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也破壞了社會治安,以及會傷害到其他人;一些涉案人已被定罪,一些案件同樣也在審理中。那些涉案人是不考慮法律後果的,或許是被煽動,執意推翻政府、反對「一國兩制」、搞分離主義等。在過去,這些行為被稱為造反。今天我們看他們的言行,大抵也會認定就是那麼一回事,而且還是一種無理的造反。

  確認書要求並無不妥

  一些反對派人士認為,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新規定不合理,也搬出了許多不同的理由。不能忽視的事實卻是「港獨」違背了《基本法》,而香港的立法會卻需要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產生。也有一些人揚言退選,但估計多數期望自己能獲選的反對派參選人卻都不會退選。

  有人認為反對派參選人參選有利他們監察政府,也能在立法會內保留不同的聲音,那樣的說法也不能說是沒有道理。就參選人的個人利益而言,參選和獲選能提高參選人的知名度和話語權,也能顯著增加一些參選人的個人收入。如果沒有這些誘因,恐怕香港就沒有那麼多的新晉「政治發燒友」。香港一些人曾稱「寧為玉碎,不為瓦全」,自己卻出現在法庭應訊,既想造反卻又要參選立法會議員,既稱堅持「本土」或「港獨」,卻又會按新規定簽署參選提名人需簽署的「確認書」,其言行是投機取巧,缺乏政治誠信亦可見一斑。

  廣大市民期盼的,是議員能為市民的利益服務,那是因為議員的收入來自政府庫房,稅收則是政府庫房的主要來源。立法會參選人起碼不應違法,不應為一己之私來反對《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他們的有關言行既不會得逞,也有損多數香港市民的實際利益。從這個角度來看,要求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是沒有什麼不妥當的。

  事實上,香港社會對「一國兩制」等一些重大的原則問題需要有明確的認識,也應有一些規範。規範越不明確,社會動盪的機會就會越大。

  資深香港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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