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黨成員曾健超於2014年“佔中”期間,涉向警察淋潑有味液體及拒捕案。控方要求裁判官從警方和亞視片段中疑犯的衣?和外形,辨認他就是曾健超。辯方反駁指這是危險做法,“不如問下佐丹奴、uniqlo,每日賣幾多同款麰m?如果真係要靠衣?去辨認,反映控方證據幾咁薄弱!”本案爭議在於疑犯身份,因為案發當晚拍攝的片段,顯示黑衣戴眼罩和口罩男子向警員淋液體,而亞視的新聞片段則拍攝到黑衣男拒捕的情況,更曾出現他的樣貌,若將上述兩段片段與警方拘捕曾健超後替他拍攝的相片比較,會發現曾健超當晚的衣?及外形,面上的鬍鬚形狀及髮型等均相同,都與上述兩片段中的黑衣男一樣,由此可證明戴眼罩和口罩黑衣男就是曾健超,排除了認錯人的風險。再者,男子的衣服及鞋的特徵更進一步鞏固身份,故此法官裁定片中的黑衣人就是曾健超。而在曾潑灑液體時,縱使他沒有特定目標,但顯然出於敵意,並心知肚明下方的龍和道有大批警務人員,並會“淋濕”他們,因此裁定“襲警”罪成。
有助剖析“襲警”心理的控制論
控制理論認為,犯罪的發生是罪犯的衝動與阻止它的社會控制之間不平衡的結果。它對個人犯罪的動機不甚感興趣。相反,它假定人的行為是理性的,但假如有機會人人都會有越軌行為。它認為,許多犯罪類型都是情境決策的結果,一個人看到有機會就會激發而產生行動。控制論理論家赫爾斯奇(Hirschi)認為,人類是自私的生物,通過權衡潛在的利益和可能的風險而精心作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的決定。越軌者多是自控能力低的人,他們往往是對社會缺乏責任感、投入感、依附感的人。
被“破窗”的香港社會
控制論與一種管制罪行的理論相關,這理論被稱為“破窗理論”。“破窗理論”認為,社會秩序混亂的表象和真實的犯罪之間有直接的聯繫。一個地區只要有一扇破窗一直沒有修理,就等於給潛在的罪犯發出了信號,即政府未能維護社區穩定的責任。目前香港的政局和社會中,存在?不少扇“破窗”,讓越軌者虎視眈眈,伺機而動。例如在立法會中,自從2008年10月激進派議員在議事堂內向時任特首掟蕉開始,暴力便逐漸在議會內外蔓延,且不知由何時開始竟然合理化、常態化。議會內,擲雞蛋、擲饅頭、擲水樽、擲玻璃杯,都未有受到全港各界齊心嚴辭責難,最後往往還是不了了之。
在社會上,上街遊行時的粗暴辱罵已屬小兒科,2014年“佔中”行動爆發,引發連串的衝擊、違法堵路等違法行為,法庭對於發動者與參與者過度仁慈的判決,未能收到阻嚇的作用。此外,即使在示威時犯上了罪行,又有政客的援助及支持。2014年7月2日深夜預演“佔中”時,警方拘捕了511人,已經有不少大律師和律師為被捕者提供義務法律援助。某位有政黨背景的律師更聲言,倘有人因違法“佔中”被捕而有需要,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目標強化技術與“零容忍”管制
控制論理論家相信,防止罪行發生的最實際的方法不是改造罪犯,而是採取實際的措施來控制犯罪者犯罪的能力。近年來,在西方國家採用“目標強化技術”,即針對犯罪者某類行為而立法,已成功地限制了不少犯罪的發生,例如“目標強化技術”可以透過制定“禁蒙面法”來推行。警員案發當晚拍攝的片段顯示戴口罩和眼罩的黑衣男子在龍和道上方花槽淋潑液體,認定被告是否片段中的黑衣男子,是本案的主要爭議點。
此外,多次違法活動中的示威者都會戴上了口罩,遮蔽面容,逃避刑責。其實,外國不同國家都早已訂立“禁蒙面法”,(如美國、歐洲多國等),確實收到了降低暴行的成效。而“零容忍管制”則須得到執法和司法部門的配合,依法追究暴徒責任。同時判處有力刑罰以儆效尤,阻嚇其他意圖再犯事的激進人士。如此才能彰顯法律權威,保障社會穩定。
當然,以上的兩種方法也有其不足之處,因為兩者皆沒有涉及如何解決犯罪的根本原因,而只是在意在保護和防止社會的某些人不受犯罪的侵犯。如政府真的有意立法,在立法會上某些政客自然又會以此為藉口,反對以上條例的訂立,但你如問他們如何解決時,他們又會將責任推給政府。政客們的這種“空談”歪風,已淪為香港政壇的一大特色。
香港中史教師會 李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