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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支聯會」垂死掙扎改變不了覆滅結果\屠海鳴

時間:2021-09-08 04:27:12來源:大公报

  警方國安處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其提交多項資料,該組織副主席鄒幸彤等人公開宣稱拒交資料。昨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說,如果任何人不按國安處要求提交所需資料,會採取執法行動。

  香港中聯辦發言人日前發表談話指出,香港警方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疑其為「外國代理人」,要求交代提供相關資料,完全是依法行事。法律絕不是擺設,違法必會受到嚴懲,中聯辦堅決支持警方依法追究、嚴格執法,全力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安寧。

  香港由亂及治、由治及興,「支聯會」已形同「殭屍」,但「鄒幸彤們」依然做着反中亂港的黃粱美夢,狂妄至極而又不自量力。全港愛國愛港陣營和廣大市民呼籲警方嚴格執法,除惡務盡!

  警方「合理地相信」有法律依據

  警方國安處在上月25日首次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支聯會」常委及相關人士,提交包括支聯會董事、員工資料,2014年至今會議紀錄、收入支出,與「華人民主書院」、「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NED)」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助理Mark Simon的活動資料等。「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人拒不提交,並在日前的記者會上,稱警方「隨便指控」,揚言為保障會員及相關團體及人員的安全,不會向國安處提交任何資料。

  那麼,何謂「外國代理人」?根據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的規定,「外國或台灣代理人」需要符合兩項條件。第一、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直接或間接監督、直接或間接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或收受金錢或非金錢報酬;第二、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台灣當局或台灣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

  警方有沒有權力調查「外國代理人」?國安法43條實施細則附表5列明:「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籍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以下資料」。

  對「合理地相信」定義時,並未規定警方要求任何人提交資料時,需要先向對方出示證據。也就是說,警方在接到市民舉報線索,或發現某組織有充當「外國代理人」的跡象,均可「合理地相信」而介入調查,任何個人和組織均有義務配合調查。至於調查對象是否違法?最終由法庭來做出裁決。

  警方是不是「隨便指控」?「支聯會」頭目應該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之身」,最終交由法庭裁決,而不是拒絕配合,更不能抹黑警方。

  「支聯會」充當「外國代理人」的事實多多

  「支聯會」是否充當了「外國代理人」呢?僅從媒體的報道看,「支聯會」與外國及台灣的反中亂港勢力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2016年4月,鄒幸彤獲安排赴印度出席接受NED資助的美國支持反華組織「公民力量」舉辦的「族群青年領袖研習營」,並與「藏獨」的達賴喇嘛會面;2017年4月,鄒幸彤與周永康、梁頌恆及游蕙禎赴台灣參加支持「台獨」及「藏獨」組織「西藏台灣人權連線」活動;2012至2018年,鄒幸彤出任與NED關係密切的「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執委及公司董事;2020年7月1日,「支聯會」主席李卓人以視頻方式參與美國國會以「『一國兩制』的終結?」為題的聽證會,乞求外國組織干預香港事務及支持美國制裁香港。

  還有,「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同時為職工盟的秘書長;職工盟自1994年起,每年均向NED旗下的美國國際勞工團結中心(ACILS)申請資助,涉及金額約1300萬港元;「支聯會」副主席何俊仁是「華人民主書院」創會董事,該「書院」多年依靠NED的資助運作,與台灣民進黨等「台獨」政團及海外反華分子有緊密聯繫。尤其令人關注的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支聯會」繼續接受NED等外部勢力的捐贈和資助。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在回應此事時明確表示:「市民眼睛是雪亮的」「相信將來在法庭可看清楚」。這表明,除了以上媒體報道的事實外,警方已接到市民舉報,還掌握了更多的證據,調查「支聯會」並非無的放矢!

  「鄒幸彤們」對抗法律罪加一等

  警方日前重申,若未依時提交資料,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半年;如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警方留意到有團體公然表示不會遵從上述法定要求。警方強調,任何人士和團體不遵從要求,警方必定依法跟進。

  「鄒幸彤們」須明白,警方依法要求其交代有關資料,不是請求,不是協商,而是一種執法行為。對抗法律,罪加一等!

  事實上,規管「外國代理人」並非香港國安法首創,「支聯會」等反中亂港組織一貫推崇「民主國家」的做法。那麼,「民主國家」怎樣對待「外國代理人」呢?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列明,任何人或組織如代表外國委託人在美國境內從事政治、宣傳等活動,須向美國司法部註冊及提供相關人員名單、資金及活動等資料。澳洲的《2018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寫明,任何人或組織如代表外國委託人從事有關活動須向律政部部長登記。可以看出,依法規管「外國代理人」是「國際慣例」。對此,「鄒幸彤們」為何要選擇性失明呢?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支聯會」這些年幹了哪些骯髒勾當,總有一天會真相大白於天下。不要以為拒絕警方調查,就可推脫罪責。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反中亂港勢力無法無天、肆意妄為的日子一去不返了!此乃大趨勢,須看明白了!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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