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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反對派「初選」公然違法/溫滔淼

時間:2020-07-11 04:24:03來源:大公報

  反對派於今明兩天舉行所謂的「初選」。為此,「初選」負責人戴耀廷早前撰文,強調「初選」參與者雖曾簽署協議,表明反對派假若取得立法會過半數議席,將會否決財政預算案,而其主張符合基本法本身的制度設計。他又宣稱,舉辦「初選」的資金全數是本地眾籌所得,因而並不違反香港國安法雲雲。

  借「眾籌」吸納境外資金?

  戴耀廷的說法,實在是巧言令色。首先,「初選」眾籌其實並不「本地」,基本上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利用信用卡在網上捐款,而且可進行匿名捐獻。誰又能保證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或人員,不會以匿名捐獻的方式資助「初選」?

  另一方面,「初選」舉行的目標,是為了令反對派取得立法會過半數議席,以便他們當選後否決財政預算案,從而迫使特區政府接受所謂的「五大訴求」。可見所謂的「初選」,是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為目標。是故,若有證據顯示,「初選」接受了境外勢力,或其「白手套」的捐助,這便會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第(二)款。

  除了境外捐獻的問題外,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條例》第40(b)(i)條亦規定:參選人須填妥一份載有一項示明該人會擁護香港特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否則便無法獲得有效提名,即坊間慣稱的DQ。

  然而,「初選」參與者已表明,他們的目標是要逼迫政府接受所謂的「五大訴求」,其主張本身已經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第一,基本法第63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但其中一個所謂的「訴求」,便是要求政府撤銷被捕人士控罪,等同要求政府因政治因素向律政司施壓,干涉對方的刑事檢控工作。

  第二,基本法第85條規定: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任何人會否被控暴動罪成,應由法官依《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以及控方所呈交的證據而判定。換言之,「取消暴動定性」的所謂「訴求」,等同要求政府干預司法獨立。

  此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8月31日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述明了特首的普選辦法和條件,只有根據《決定》落實特首普選後,香港才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7年作出的《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落實立法會普選。是故,「立即落實『雙普選』」的「訴求」,實際上是無視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過去所作出的「決定」。

  因此,雖說基本法第73(二)條授予立法會議員審核政府財政預算案和臨時撥款的權力,但是「初選」參與者所簽署的協議已表明,他們否決包括財政預算案在內所有議案的目標,逼迫政府接納所謂的「五大訴求」,而「訴求」的部分主張明顯違反基本法,所以「初選」參與者已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立法會條例》,絕對可以成為被DQ的理據。

  參加「初選」已構成DQ理據

  順帶一提,「初選」此一行為,即使不違反香港國安法,但是「初選」的開支理應計入選舉經費,為「初選」提供場地的一方,以及為「初選」提供免費宣傳的媒體,其場地當日的租金,以及媒體的宣傳費用,亦應被視為選舉捐贈。在此情況下,為「初選」提供場地及宣傳的人士及單位,若沒如實申報「初選」的花費,便有可能觸犯法例。

  除此之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9條規定,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收取的選舉捐贈達1000元以上,便須向捐贈者發出載明捐贈者姓名及地址的單據。在此情況下,「初選」的所謂眾籌接受1000元以上的匿名捐款,亦有可能觸犯法例。由此可見,「初選」除有機會因為接受境外捐獻而違法,亦有可能因為接受匿名捐獻而違法,有關方面應該作出調查,才能確保9月立法會選舉公平公正。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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