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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人」贏回「喬丹」姓名權

時間:2016-12-09 03:16:37來源:大公網

  圖:喬丹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網絡圖片

  【大公報訊】最高人民法院8日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Michael Jeffrey Jordan,港譯「米高.傑弗里.佐敦」,以下簡稱「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進行公開宣判。根據判決,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綜合新華社、封面新聞報道:喬丹係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被稱作「空中飛人」。喬丹體育則於2000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了「喬丹」商標。喬丹2012年控告該公司,表示對方損害他的姓名權,要求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結果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本案法律適用標準影響深遠

  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初院方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喬丹之後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院方判決駁回上訴。喬丹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並獲受理。

  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認為:關於涉及「喬丹」商標的3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有關「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關於涉及拼音「QIAODAN」的4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3件案件,共計7件案件。因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該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大法官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闡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她指出:「不論是再審申請人主張的中文『喬丹』,抑或是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裁定中錯誤認定為再審申請人全名的『邁克爾.喬丹』,實質上都是再審申請人完整英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譯名,但都被相關公眾用於稱呼和指代再審申請人。」陶凱元表示,因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中文「喬丹」在內地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內地相關公眾通常以中文「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並且中文「喬丹」已經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故再審申請人就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

  據了解,關於商標行政糾紛中涉及在先姓名權保護的標準和條件等問題,在內地司法實踐中一直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決中所闡述的法律適用標準對於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將產生重要影響。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法公開審理、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喬丹:保護名字感欣慰

  判決宣告後,邁克爾.喬丹在發出了《邁克爾.喬丹對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聲明》。《聲明》中稱,「我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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