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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修訂 五情形可開槍

時間:2016-12-05 03:16:13來源:大公網

  圖:內地擬修警察法,允許警察在五種情形下開槍。圖為內地警隊成員進行戰術演練\網絡圖片

  【大公報訊】內地公安部網站近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修訂草案稿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對這部法律進行了較大的修訂,當中新增了五類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並明確禁止警察對犯罪的孕婦或兒童使用武器。外界普遍認為,內地對《警察法》進行修訂,體現了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落實,有利於提升警察隊伍職業化、專業化水平,也有利於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公正。

  據觀察者網報道:《警察法》修訂草案稿擬對可使用武器情形作出規定,並新增警察經警告無效可以使用武器的五種情形。當中包括: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以及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警察,危及警察生命安全。

  暴力襲警從重追究刑責

  對於長期以來業界增加「襲警罪」的呼聲,修訂草案第六十九條中提出了「襲警的處理」。暴力襲擊或者組織、協助、煽動暴力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察,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現行的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開始實施的,20多年的時間過去,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說,武器使用情況在實踐中非常複雜,也出現了一些濫用武器的問題,所以需要法律進行明確的規定和授權。

  程雷表示,修訂草案稿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嚴格的規範,對於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有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同時,修訂草案稿也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進行了授權,當用則用,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使用。

  專家:遵循最小侵害原則

  此外,與現行的警察法相比,修訂草案稿還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規定。當中警察若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或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將不得使用武器。

  「修訂草案稿對不能使用武器的行為也進行了規定,犯罪行為人屬孕婦和兒童禁用武器,體現了柔性執法和人道主義。」程雷說,警察的執法必須尊重和保障人權,必須有人性關懷。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熊秋紅認為,這些規定遵循了兩個基本原則,首先是必要性原則,使用武器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應當與執法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緊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則,在使用武器的時候應盡可能減少傷害,這充分體現了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人身權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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