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貿組織(WTO)並簽署《入世議定書》,議定書第十五條規定,WTO成員方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加入WTO後15年內,其他WTO成員在對華反傾銷時可以繼續採用「替代國」做法,即不採用中國的價格進行比較,而採用第三國的價格。其結果是中國企業更容易被認定為傾銷,而且傾銷幅度可以定得更高,從而適用更高的反傾銷稅。
按照《議定書》規定,「非市場經濟國家」相關條款應於2016年12月11日終止。不過,近期歐盟方面反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聲音又有所抬頭。
資料來源:中新社、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