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30日作出裁決。47名被告中,45人罪名成立,其中31人在審訊前已認罪,16名不認罪被告中,14人罪名成立,另有兩人因證據不足,法庭不肯定他們有參與串謀罪行。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執委、香港立法會議員、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律師發表聲明指出,支持法庭依法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裁決豐富了香港普通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 條定下標誌性的詮釋。
陳曼琪律師
聲明指出,支持法庭依法裁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清晰無誤的指出「35+計劃」的終極目標,就是利用該計劃破壞、摧毀或推翻現行的政治制度以及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方針所建立的體制,有關的干擾、阻撓及破壞達到嚴重程度,足以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 條定下標誌性的詮釋。
聲明指出,是次裁決判詞彰顯《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及其凌駕性,體現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亦為《香港國安法》詮釋必須考慮跟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說明和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8日通過制定《香港國安法》的決定定下準則。
該案件分析《香港國安法》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六條,清晰無誤的指出所有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或活動,不論其形式及方法,均不可能視為可接受或可容忍。《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三) 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亦不限於使用武力或刑事罪行,控方無須證明被告知道有關手段屬非法手段,是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特定意圖罪行。議會特權亦不適用於該案件,目的是要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防範顛覆國家政權罪行。該案件豐富了香港普通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原則。
法庭於該案件指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無差別的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是違反基本法第73條和104條。該案件裁決有助每屆的立法會議員時刻謹記履行職責時謹遵基本法第104條,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