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被遺棄的狗狗等着新主人的出現
目前針對保護野生動物及寵物的法例,分別有《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動物羈留所條例》及《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等,其中《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更在2006年由原本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大幅提高至罰款20萬及監禁三年。
動物權益團體認為,不少個案往往酌情輕判,一般只判社會服務令或罰款,另外舉證亦有困難,令入罪添上難度,導致阻嚇力不夠。現時坊間有建議政府考慮修改或制訂更全面法例,擴大對動物權益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