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梁守肫指出,上世紀該地段的一份批地條款,猶如將管理人「綁死」
專家的話
根據土地註冊處有關業成街在上世紀1957年發出的批地條款列明,當局容許業主在有關批地斜坡上興建多幢工廠大廈,然而,其中條件包括業主需要負責興建並管理連接有關工廠大廈的街道,但街道業權仍屬政府持有。
據前地政總署測繪處處長梁守肫接受《大公報》記者訪問時稱,政府有關做法在上世紀50年代屬普遍做法,「當年工業起飛,為滿足發展需要,政府批出唔少位於斜坡上嘅土地,畀商家作開廠用途,但同時,政府又唔想承擔興建通往工廠必經街道嘅費用,所以喺批地嘅時候,加入由商家興建及管理嘅條款,但街道擁有權歸政府。」
然而,經過接近60年的時代轉變,梁守肫相信,目前本港仍屬「政府地私人管」的街道,已經不多。他指條款上清楚寫明業主負責管理街道,其修葺責任責無旁貸,但面對相關工廈的業權分拆嚴重的困局,梁認為業主猶如被「綁死」一樣,寸步難行。
梁建議業主可先選出代表,透過與政府磋商研究收回街道管理的可行性,當中必須提及如「公眾利益」等誘因,以增加當局考慮收回的因素,「過咗幾十年,街道周圍可能變化好大,街道亦可能唔再單一服務嗰幾幢工廠大廈,所以業主需要搜集資料,提出隨時代變化,街道已成為公眾出入樞紐等原因,吸引當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