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外傭挑戰入境處同住政策失敗
有菲律賓籍女傭在2016年入稟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限制外傭須與僱主同住政策。高院頒下判詞,指無證據顯示同住政策會增加外傭的受害風險,如外傭不接納同住政策,認為私生活被干擾,大可選擇在其他地方工作,來港後亦有權提出中止合約,可見同住政策下外傭有自主選擇權,無損害應有權益,裁定女傭一方敗訴。女傭的律師則表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上訴。/大公報記者 梁康然
是次司法覆核入稟人為菲律賓籍傭工Lubiano Nancy Almorin,她指現行同住政策下,外傭無法分開工作及休息時間,等同需要24小時候命。她認為外傭的休息、閒暇權利被剝削,屬違反「國際禁止強制奴役」條文,及《基本法》人權條文。入境處亦濫權,規範外傭的住宿權利。入稟人要求政府修改同住政策,讓外傭有選擇權去自行決定是否與僱主同住。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本港引入外傭,主要原因是「同住家傭」服務供不應求,入境處才批出「同住家傭」工作簽證引入外傭。如放寬同住政策,外傭將會變成一般不留宿的「家務助理」。
法官稱,本港的「家務助理」並不短缺,為避免海外人士與本地家務助理「爭飯碗」,就需要同住政策去區分「家務助理」與「同住家傭」兩個工種。有關措施是出於保障本地居民就業的實際需要,以及考慮本港房屋供應問題,並非出於歧視。
外傭受虐與同住政策無關
法官又反駁入境處濫權說法,指處方有權向海外人士訂立逗留條件,包括運用行政手段規範外傭住宿要求。法官明言,外傭有自由選擇僱主及工作地區,來港前亦得悉需與僱主同住。如外傭不能接納有關條件,可選擇不來港,前往其他地方工作。在港時如發現無法與僱主同住,也可中止合約不幹。
更重要是,外傭在港可享與港人同等的勞工法例保障。本港出現Erwiana受虐事件,是僱主個人問題,與同住政策無關。綜合上述理據,裁定女傭一方敗訴,兼需支付訟費。
女傭的代表律師回應傳媒查詢,稱Lubiano Nancy Almorin對判決感到失望,律師將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申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