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的組織,其成員一旦可參選立法會,將來會帶來怎樣的惡劣結果?前天,選舉主任正式決定香港眾志主要成員周庭的提名無效。換言之,這個以主張「港獨」是一個主要「選項」的隱性「港獨」組織,將不可能進入到特區建制之內。決定公布後,得到特首以及特區政府與選舉委員會的支持,亦獲得香港社會的普遍認同和肯定。
選舉主任的這一決定,符合法律與政治認識,實際上是顯示出三個基本的事實道理:第一,香港眾志的政治主張嚴重違反基本法規定,「自決」本質上就是「港獨」,違憲違法;第二,在維護「一國」原則的大前提下,沒有任何可以退讓的餘地,讓「港獨」參選就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退縮;第三,選舉主任是依憲依法作出獨立的決定,絕不容以任何政治手段抹黑與攻擊。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如果反對派真的如其口中所言尊重法治,就應當明白這一必然和肯定的結果。反對派一日不改變拒絕擁護基本法的立場,也就一日不可能參與特區的議會選舉。
此次補選意義非比尋常,已不僅僅是一場填補空缺的選舉,而是一場維護「一國兩制」原則、維護基本法的權威和嚴肅性、維護香港憲制秩序的攻防戰。反對派以及一些打着「自決」旗號的極端勢力,意圖以此次為機會,挑戰基本法、挑戰人大常委會、挑戰中央對港全面管治權,是完全不可能得逞的。選舉主任前天的決定,無疑是在維護憲法與基本法原則上發出的強烈且清晰的信號。本港社會各界完全可以從中再次明白和體會到,什麼才是香港最根本的利益、什麼才是香港賴以維持的法治、什麼才是香港應該遵從的底線!
違憲違法事實不容狡辯
首先必須明確一點的是,立法會選舉是嚴格按照基本法與選舉條例進行的,絕不是一場持任何政治立場與主張都可以「隨意參選」的選舉。儘管香港眾志對外宣稱無意搞「港獨」,但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容抵賴。第一,周庭所屬的香港眾志,其根本宗旨完全悖離基本法。例如,聲稱「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以直接行動,策動公投和非暴力抗爭,推動政經自主;以香港本位,抗擊天朝中共和資本霸權,實踐民主治港的理想願景」,主張極其露骨;第二,該組織在2016年的一篇文章中聲言「『公投』應當包括『港獨』選項」,已經明言包括「港獨選項」,還能說「不支持港獨」?第三,其核心成員曾多次明言,「民主自決」並不應該排斥「香港獨立」。因此,儘管香港眾志聲言「沒有主張『港獨』」,但其主張、思想、行動實際上與「港獨」並無本質區別。
「民主自決」本質的最為核心一點,就是「獨立自決」;所謂的「政經自主」,本質上也就是否定憲制秩序、排斥國家主權。儘管沒有明言「主張港獨」,實質上是「隱性港獨」,一旦其進入特區立法會,完全有理由相信,下一步便是「港獨公投」的喧嚷和展開,後果不堪設想。特區政府發言人對此有清醒的認識,在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時指出:「『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或以何種形式提議獨立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香港眾志違憲違法事實不容抵賴,也絕不容其進入立法會來傳播、宣介和鼓吹。
維護「一國」原則絕不退讓
必須指出,儘管此次補選只是涉及立法會四個議席,但選舉主任的公正決定,實際上是凸顯了一個極其重要的準則,這也是香港繁榮穩定賴以維持的命脈。這就是:必須堅定維護「一國」原則,底線絕不能退讓。任何一個單一制的國家,都不可能允許以主張分裂國家為政治綱領的人進入建制之內。而維護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則是一個負責任公職人員所應盡的責任。香港儘管實行「一國兩制」,可以有不同於內地的社會制度,但前提必須是符合「一國」的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常識。一個立法會議席看似「無足輕重」,但卻能反映特區政府以及香港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反映在大是大非原則面前應該表現的態度。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作出法律解釋時就已明確列明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既是宣誓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這已經陳明了清晰的法律問題。
實際上,「自決」並非現在才出來之事,早在「佔中」之時,就已經不斷有人打出這樣的口號,而社會上早有學者對此提出了批評,指出了「自決」與「港獨」危險之處。而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2016年亦曾明確指出:「這些年香港出現了『港獨』思潮,其中一種表現是一些人公開打出『港獨』旗號。……另一種表現是散布香港『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港獨』。……這些『港獨』分子骨子裏就是反對國家、分裂國家,他怎麼能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特區呢?」既然香港眾志是「隱性港獨」組織,按「一國兩制」原則與基本法規定,又豈容其參選以破壞香港繁榮穩定?這不僅是維護憲制秩序的原則問題,也是維護香港社會根本利益的核心問題,沒有任何退讓、妥協、商量的餘地。
依法決定無關政治審查
反對派以及「自決」勢力對選舉主任的決定作出極端的攻擊,昨晚更舉行一場「集會」,意圖發動更大規模的「群眾運動」以迫使選舉主任收回決定。然而,只有區區數百人參與的客觀事實,已經說明了廣大巿民的基本取態。香港社會絕不會認同「港獨」,也絕不會支持「自決」這類從本質上破壞社會利益的政治主張。而選舉主任的決定,依憲依法,有理有據,論證充分,得到各界的高度支持和肯定。更應當指出的是,這一決定完全是從法律角度出發,絕非反對派所聲稱的「政治決定」、「政治審查」。以所謂的「政治理由」去攻擊選舉主任,本質上是說明反對派拿不出任何法律理由去反駁,只能胡亂扣上政治帽子。事實上,如果符合法律參選要求就是「政治審查」,那麼全世界的選舉又有哪一個不是「政治審查」?
特區政府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清楚指出:「就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事實說明,選舉主任的決定,公開公平公正,有堅實的法律依據,難以撼動。即便反對派可能會提出「選舉呈請」,但在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的釋法決定基礎上,特區的所有法院都必須遵從,香港眾志想以此來「翻身」,絕無可能。而一旦出現香港社會所不願見到的司法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對相關法律作出解釋,也完全有可能。
補選提名期今日截止,選舉主任將在本周三之前確定所有合資格的候選人。需要指出的是,周庭被取消資格,另一名反對派參選人姚松炎,也極可能被取消資格。在遵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原則之下,若允許已被DQ者在本屆立法會任期之內繼續參選,顯然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不尊重。取消這兩人的參選資格,符合基本法與香港社會的根本利益,也是香港回到正常法治軌道的必經之路,不能肆意妄為,不能為所欲為,更不能無法無天!
本文作者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