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補選提名期已經展開,包括周庭、姚松炎等反對派的主要成員均已或會報名參選。目前本港社會有兩種聲音,一種認為姚松炎雖然曾被DQ,但仍有再選資格,而周庭並無出位言論,沒理由不准其參選;另一種則強調,法庭已判姚松炎失去「本屆」議席,而周庭「自決」主張已經越過紅線,兩者都不得參選。實際上,這些爭論已經從一個側面反映出,「補選資格」問題涉及的不僅僅是一次地方性選舉,更與香港所需遵行的憲制秩序密不可分。必須指出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釋法,已經強調了所應遵循的「底線」,姚松炎正是因此而被DQ。若因違法宣誓而被取消資格後又再次具有參加補選的資格,則何異於對人大釋法的漠視?而主張「民主自決」,儘管沒有公開打出「港獨」口號,但本質上是在對基本法的否定,同樣不符合人大釋法以及選舉條例的要求規定。因此,選舉主任有充分的理由,拒絕任何不符參選資格者的參選申請。這是原則性問題,必須得到遵從。
此次立法會補選即將在三月十一日舉行,提名期亦已於周一正式展開。建制派已經確定了三名地區直選的參選人,反對派則以所謂的「初選」為由,準備提名姚松炎、周庭、范國威等人參選。且不論反對派內部「初選」是否具有「公信力」,僅以法律基本要求而言,反對派的相關人選都存在嚴重的缺陷。而大多數市民的疑問亦體現在兩點:被DQ者還可以繼續參選?主張「自決」者可以進入立法會?顯然,如果不對這些問題作一釐清,必將影響到公眾對法治的信心,甚至影響香港賴以為榮的法律根基。
人大釋法已劃出清晰紅線
首先要回到事件的本源,為什麼會有此次立法會補選?根本原因在於,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結束後,有六名反對派當選人違法宣誓,結果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而法庭其後據釋法決定取消相關人等的資格。這裏便得到一個最基本的判斷:違法宣誓者被取消資格後是否可以繼續回到議會?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人大釋法在解釋這條條文時,明確指出,「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請注意,當中寫明「參選……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顯而易見的是,擁護基本法既是宣誓的法定內容,更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不僅僅限於「已當選者」,更限制了「參選」者,這是對有意參選公職者的法律要求。而這個要求具有高度的法律效力,不僅僅要求在報名時表示自己擁護基本法,或者聲明反對「港獨」就可以,還必須證明以往沒有違反相關要求的言行。然而,在此次補選中,反對派呼聲最高的姚松炎,此人被取消資格的原因正正在於,他本人的言行和立場與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嚴重不符。如果已經被證明不符條件的人,在同一屆立法會又再度參選,則人大釋法的權威何在?因此,選舉主任完全有理由依法拒絕他的參選提名。
法庭判決已定出清晰指引
在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之後,特區法院於去年先後取消了六名反對派當選人的議員資格。高院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宣誓人若在宣誓時擅自改變誓言的形式、內容及宣誓的方式,即屬觸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他所作出的誓言是為不合法及無效。該宣誓人將被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任何候任立法會議員拒絕或忽略宣誓,即在法律上自動喪失就任或上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此外,判詞中還明確指出,姚松炎誓詞無效、失去本屆議員的資格。當中明確指出是「本屆」。而此次雖然是補選,但仍然屬於特區第六屆立法會任期之內,如讓姚參選,則顯然與法庭的判決嚴重衝突。
二○一六年的立法會選舉中,引入「確認書」制度,要求參選人確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包括擁護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選舉主任需因應參選人的政見向個別參選人提出問題,要求參選人答覆,在第六屆立法會的選舉中,六名參選人因為「港獨」立場而被取消參選資格,當中包括簽署了「確認書」的人。要指出的是,迄今為止,法庭並沒有對選舉主任的決定有任何反對,也沒有任何案例可以否定選舉主任的決定,這說明,選舉主任依法行使的權力不容推翻。此次姚松炎儘管可以用已簽「確認書」為由而報名參選,但選舉主任同樣可以依姚的過往表現而不接納他的聲明,拒絕確認其參選資格。
主張「自決」等同「港獨」
姚松炎不具參選資格,周庭同樣有被取消資格的可能。人大常委會前年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及其說明,明確指出主張「港獨」或具有「港獨」性質的人,不具備出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而周庭本人是「香港眾志」的核心成員,該組織的根本宗旨多次提及「自決」,例如稱「以『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以直接行動,策動公投和非暴力抗爭,推動政經自主;以香港本位,抗擊天朝中共和資本霸權,實踐民主治港的理想願景。」其成員黃之鋒亦曾多次明言,「民主自決」的其中一個選項是「香港獨立」。因此,儘管「香港眾志」聲言「沒有主張『港獨』」,但其主張實際上與「港獨」並無本質區別。
二○一六年十二月人大釋法後,全國人大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記者會上曾明確指出:「這些年香港出現了『港獨』思潮,其中一種表現是一些人公開打出『港獨』旗號。……另一種表現是散布香港『民族自決』之類的主張,本質上也是『港獨』。……這些『港獨』分子骨子裏就是反對國家、分裂國家,他怎麼能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特區呢?」雖然有人會爭論稱「民族自決」與「民主自決」不同,不應歸為一類。但是,從「香港眾志」成立至今的種種言論和行動,從來沒有看到他們真心擁護基本法的態度和做法,更無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表態和舉措;相反的是,不斷與外國勢力勾聯,做出辱國辱族言行,比如黃之鋒就竄到日本去與其他分裂勢力同台宣傳「自決」謬論。這些都在說明,「自決」實質就是對現有的憲制秩序的否定,肯定不符合立法會議員的參選資格。
特區立法會議員具有某些憲制性角色,並非普通的民意代表,也並非一般的街坊頭頭,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的。在選舉議員之時,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明確釋法決定不被遵從,或者以不同方式去質疑挑戰,則顯然是對「一國兩制」根基的動搖。即便有人從中僥幸「入閘」,很可能會受到法律上的制裁,當選資格也可能會喪失。從維護「一國兩制」原則、維護人大釋法權威角度,選舉主任有權、有責把好關,避免讓不符資格者破壞香港的選舉制度,破壞香港的法治環境。
作者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常務副會長、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