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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控行賄案脫罪

時間:2018-01-08 17:50:19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被控行賄案,區域法院裁定案件證據不足,被告黃英豪罪名不成立可當庭獲釋。法庭認為,被告為挽留上市公司海域化工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許浩明,才會向對方提供「優先股權」。由於於事件中涉案公司並無損失,而控方亦不能顯示被告從中有何得益,被告因此脫罪。黃英琦在散庭身後,指本案反映香港法制健全。

  本案控罪指,黃英豪(54歲)於2009年8月19日,以接近一折水平約180萬元,把1500萬股「優先股權」轉讓予許浩明。事後許浩明將「優先股權」化為普通股權,帳面獲利逾2100萬元。控方認為,黃英豪用「優先股權」來行賄許浩明,以換取獲得許浩明優待。

  法官游德康裁決時指,接納辯方的抗辯理據,認為被告提供「優先股權」的時期,被告的公司正陷財困。被告有可能考慮在不增加公司財政負擔的情況,以提供股權方式吸引許浩明長期為被告公司服務。雖然事前未有通知董事局,但無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具有不誠實或有刻意隱瞞意圖。同時,事件中,無足夠證據證明黃英豪獲得許浩明優待,所以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的胞姐黃英琦及好友港鐵主席馬時亨到庭旁聽。散庭後,黃英豪離庭時表示,感謝過去一直支持他的親友及同事的支持。他表示案件纏繞他多年終於有結果,感覺輕鬆多了。未來日子將會將時間用於陪伴家及專注個人工作。他更言,本案可反映香港司法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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