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在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的決定 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通過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的決定後,香港大律師公會及個別人士提出了不同意見,特區政府昨日發表聲明,逐點反駁坊間對決定的各種質疑。聲明指出,絕對不存在為了做「好事情」而漠視憲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情況。特區政府表明,決定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而非有意見所指的「只為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更遑論「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聲明亦強調,香港特區必須尊重憲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及權力。
大公報記者 朱晉科
大律師公會前日發表聲明,稱決定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及法治精神,是回歸後實施基本法的最大倒退。特區政府的聲明首先重申,特區和內地在商討「一地兩檢」時一直同意有關安排必須符合「一國兩制」和不違反基本法,過往特區政府官員亦曾表示,不會單純為促使便捷或提高經濟效益而破壞「一國兩制」或違反基本法,雙方在過去一段時間反覆研究不同的「一地兩檢」方案,以及所涉的法律問題,包括社會上對基本法第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和第22條等相關條文的不同觀點。因此,絕對不存在為了做「好事情」而漠視《憲法》、《基本法》或「一國兩制」的情況。
法理基礎已充分解說
特區政府續指,在尊重憲法、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基礎上,特區及內地採用「三步走」方式去落實「一地兩檢」。「三步走」第一步既體現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亦反映「一地兩檢」非特區或內地能單獨落實的安排。第二步除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制地位外,亦能確保「一地兩檢」最終符合基本法。第三步則透過特區本地立法的程序充分體現特區在處理「一地兩檢」安排上的自主權。
對於有意見指決定沒有說明或欠缺法理基礎,特區政府表示,決定本身和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所作的說明均有解述決定的法理基礎。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在新聞發布會亦就決定的法理基礎作進一步解說,「法律專家對同一問題往往有不同看法,因此不同人士對決定背後的法律理據有各自的看法當然可以理解,但不代表決定沒有法律基礎。」
至於反對派質疑讓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依內地法律為高鐵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特區政府表示,說明及李飛主任已解述「一地兩檢」不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兩個主要原因:一是基本法第18條規範的是全國性法律延伸適用至整個香港特區的情況,即法律實施的範圍是整個香港特區,實施主體是香港特區本身,適用對象是香港特區的所有人。但實施「一地兩檢」的情況明顯不同,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範圍只限於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有關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內地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基本法18條不適用
特區政府續解釋,第二個原因是《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就內地法律的適用以及管轄權的劃分而言,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在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不再適用。相類似的條文在深圳灣港方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亦有採用,而性質類似的「視為條款」亦不時在其他法律範疇有出現。再者,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為上述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大律師公會聲稱是次決定等同「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甚至有意見指是「人治」。特區政府表示,在每一個制度下必會亦必須有一個最高、最終權力機關。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
特區政府強調,是次決定是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及相關程序而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並非有意見指決定只為行政決定,亦不是「某人說了算」的情況,更遑論是「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再者,在第三步的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會議員及社會各界均有機會討論相關議題,並最終由立法會議員決定是否通過本地立法,從而落實「一地兩檢」。
特區政府表明,「一地兩檢」是因應交通、運輸系統發展而必須處理的事宜。高鐵乘客以「一地兩檢」方式辦理出入境手續、程序和權利基本上與傳統「兩地兩檢」沒有分別,最重要的分別是「一地兩檢」更便捷有效。因此希望社會各界能客觀、務實、全面地去理解「一地兩檢」安排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