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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涉調動議案排序

時間:2017-12-09 03:15:06來源:大公網

  議事規則第91條寫明,「具有暫停執行某條議事規則的目的或效力的議案,除非事前已作預告,或經立法會主席同意,否則不得動議。」立法會助理秘書長昨日回答議員提問時指出,2016年4月,當時的立法會議員黃毓民作出預告,提出動議議事規則第91條,就是暫停執行議事規則,也是調動議員議案的排序。

  當時主席曾鈺成詳細考慮之後,就以書面回覆黃毓民,指出不會考慮納入議程,因為主席覺得這個建議會影響其他議員議案,其他議員已經一早作出預告,將議案放上議程,如果容許黃毓民以議案形式調動議程,必然影響已經排隊等候的議員。

  若然要堅持提出的話,必須要得到內務委員會的推薦或受影響議員的同意。最後黃毓民沒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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