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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美容事故誤殺案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

時間:2017-12-05 20:10:04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12月5日訊 記者梁康然報道:DR美容事故誤殺案進入尾聲,法官今日開始引導陪審團。法官張慧玲指,案中三名被告需否承擔誤殺刑責,陪審團需考慮各被告,有否違反謹慎責任,令死者陳宛琳致死。當中,首被告是否被定罪,並非取決於被告擁有DR集團,而是他是否掌控集團,陪審團可分析呈堂證據如涉案的集團內部電郵,思考答案。

  法官張慧玲甫開首就指,本案入罪主要因素是涉案被告曾作出嚴重疏忽行為,成為導致事主死亡的主要原因。她解釋,疏忽行為包括:被告對事主有照顧責任,但實質行為違反有關責任;被告知道違反責任將會有嚴重後果;被告知道有明顯風險可導致事主死亡;被告的嚴重疏忽程度,達至需接受刑事制裁。

  法官分別指出周向榮、陳冠忠、麥允齡的抗辯理據。當中周向榮一直強調自己只是DR集團的投資者,無實際操控涉案集團與實驗室。而陳冠忠就稱,自己只是按指示工作,非事件負責人。被告麥允齡就辯稱,在事發前不知道涉案的CIK療程具致命風險,而事後已盡力履行醫生應有的責任。

  法官張慧玲表示,陪審團不能因首被告周向榮是DR集團的創辦人,就認定他需要為死者陳宛琳負責,需要視乎他周向榮是否實質控制集團旗下公司。法官引用呈堂口供、證據,指集團內部員工通告顯示,各集團分店、實驗室職員需要每日向周向榮匯報營銷或工作報告。而周向榮亦多次向集團診所下達工作指示。法官認為,陪審團需要思考,如周向榮不是集團操控者,為何有權指揮集團上下,例如發出電郵下令集團推銷CIK療程或是下達護士抽血、注射等指引。

  至於次被告陳冠忠的確不是整個CIK療程的負責人,但他專責培植涉案的CIK血製品,陪審團需考慮他在培植或處理血製品過程中,是否有承擔相關工作的謹慎責任。而第三被告麥允齡本身是醫生,死者陳宛琳是她的病人,兩人之間本身已存在謹慎責任關係,陪審團需分析麥允齡在事發前後的表現,是否有違反醫生應有的責任。法官將在明天將繼續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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