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被告曾蔭權在本案中所面對的控罪,已是第二次無法得出大比數裁決,需要解散陪審團。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因同類情況而解散陪審團的個案,並不罕見。據過去的同類案例的處理手法,控方會考慮公帑問題、涉案證據,以及對被告是否公平等因素,研究會否提出第三次重審申請,不過目前尚未出現兩度解散陪審團,而需要第三次重審的案例。
本案陪審團原定由九人組成,但在退庭前一刻,法庭表示「有事發生」因此刪除其中一名陪審員,使陪審團在8人情況下商議裁決。據《陪審團條例》第24條,陪審團處理刑事案件時,如陪審團由八人組成,有效的大比數裁決只可以是一致裁定、七比一、六比二,其他比數的裁決均屬無效。
控方需考慮涉及公帑及證據
按過去案例,時有案件出現解散陪審團情況,如本年十月高院審理一宗26歲堂舅父涉嫌強姦15歲堂外甥女案,該案亦無法得出有效大比數裁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回應本報查詢時稱,如案件初審時無結果而解散陪審團,控方一般都會申請重審。但如果重審時又再出現無結果的情況,控方在法律上,可以提出第三次重審要求,不過控方就需要考慮所涉及的公帑、案中證據、再三重審是否對被告公平等因素,而決定是否適合申請進行第三次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