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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為僱主工作 不能扣薪扣假

時間:2017-10-17 03:15:16來源:大公網

  《陪審團條例》的作用是保障陪審團成員權益,同時鼓勵社會各界合資格人士成為陪審團成員。

  《條例》第33條列明,如僱主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受歧視,或阻止僱員出任陪審員,違者最高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執業大律師蘇俊文回覆《大公報》記者查詢時稱,過去偶有違反《條例》事件發生,一般情況下,法庭會先警告違例者,並會以法庭命令,下令違者遵守《條例》,未必會即時作出檢控。蘇俊文進一步解釋,在法例上,履行陪審員工作等同和僱主工作,因此僱主不能對陪審員扣薪或扣假,否則會被視為違例。他又指,如有僱主在審訊後解僱陪審員,亦會被視作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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