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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東北加刑 上訴庭判詞:不能以「公民抗命」為減刑藉口

時間:2017-09-11 22:21:31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9月11日訊(記者 葉漢亮) 社民連黃浩銘等13名男女於2014年反東北撥款衝擊立法會大樓,律政司成功挑戰原審判刑,各人改判時監禁8至13個月。高院上訴庭今頒下判詞稱,本案各被告以暴力衝擊立法會,不旦損害立法會民意象徵的尊嚴,且衝擊規模極大,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強調「公民抗命」涉犯法手段,必然違反《基本法》,各人不能以「公民抗命」為減刑藉口,原審裁判官違返法律和原則錯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刑罰,監禁是唯一適當判刑。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頒下56頁判詞解釋裁判理據。判詞由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潘兆初、彭偉昌三位法官合併撰寫,提到十三名被告,連同其他人是以暴力衝擊立法會,法庭在判刑時必須維護立法會尊嚴,保障立法會廣場其他使用的合法權利。判刑必須具足夠的阻嚇力,以儆效尤,既要阻嚇涉案者重犯,亦要阻嚇他人模仿有關暴力衝擊行為。

  判詞強調,改判監禁是針對各被告的暴力行為,不能說是壓縮行使示威、集會及言論自由空間。至於以公民抗命作辯護理由,只有犯案情節輕微時可給予考慮,涉及暴力時並不適用。

  上訴庭判詞特別引用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就「公民抗命」的評論,指所謂「公民抗命」是犯案者在行事時亦要有合理節制,不能造成過分破壞,面對刑事檢控時會認罪並接受刑罰,以顯示他們對信念的真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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