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衝擊立會無悔意 律政司促判黃浩銘13人收監

時間:2017-08-15 03:15:07來源:大公網

  就社民連黃浩銘等共13人於2014年反東北撥款衝擊立法會大樓,事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被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期過輕,提出刑期覆核。律政司代表昨日於庭上斥各被告毫無悔意,自恃人多勢眾,無視駐守現場的警員,衝突可能演變成暴動,是公然挑戰法紀,要求法庭改判各人即時監禁,判刑應按「非法集結」罪最高三年判刑的「中上端」考慮。高院上訴庭質疑辯方的陳詞指,若上訴庭不能就事實裁決,就如瞎子摸象,是否要上訴庭如「盲」了。/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立法會財委會於2014年6月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撥款申請期間,大批示威人士用竹枝等物件,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涉案13人其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各被判80至150小時社服令。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彭偉昌昨日共同審理案件。

  大規模公然挑戰法紀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在庭上陳詞指,本案罪行的嚴重性極大,涉案者不只被捕人士,還有逾100人大規模非法集結,他們是「夥同犯案」及「集體行動」。示威者恃着人多勢眾,無視立法會內有警員駐守,以竹枝、雨傘及手推車拆下的金屬工具,強行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而立法會是香港法治的重要象徵,示威者的大規模衝擊是公然挑戰法紀、漠視公眾秩序,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有關情況或可能演變成暴動。

  萬德豪指出,本案的衝擊事件損壞了立法會財物,維修費達42萬元,一名保安員於阻止示威者搬走鐵馬時受傷,腳趾骨折,當時環境危險,沒人死亡或少人受傷僅屬「好彩」。他強調,本案一眾被告沒有真誠悔意,在原審定罪後,向裁判官坦言不會為所作所為後悔,部分被告更就定罪提出上訴,律政司認為判處各被告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而循簡易程序非法集結最高可判囚三年,認為法庭應按最高判刑的「中上端」考慮刑期。

  辯方陳詞指,上訴庭處理的是刑期覆核,並非重審,認為上訴庭不應干預原審裁判官沒作出的事實裁決,並指原審已考慮示威者擁有崇高理念,無選擇將被告判監,沒運用「權威暴力」的做法,比純粹判處阻嚇式刑罰更高層次。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從庭上播放當日的案發片段所見,被告用竹枝等物件衝擊立法會大樓,反問是否要「當上訴庭盲,咩都唔可以睇。」就如瞎子摸象。楊官進一步質疑指,「即係我哋要用柔情去打動暴力?」

  他又質疑案發片段中的行為是否暴力。辯方回應稱只是過激行為。楊官即駁斥「過激行為與暴力有分別」,並質疑辯方在庭上引述的案例發生於英國中古時代,不適用於本案。上訴庭法官潘兆初質疑何謂「權威暴力」,反問擁有崇高理念的違法行為,法庭便可不判阻嚇式刑罰?

  案中13名被告包括梁曉暘、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前嶺南大學學生會和學聯副秘書長)、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及陳白山。案件今天續審。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