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訊(記者葉漢亮)去年初二凌晨發生的旺角暴動,再有被告因暴動罪送監。本案中三被告楊子軒、羅浩彥、連潤發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今楊被判入教導所、羅及連則判囚3年。法官斥,本案涉及逾百人聚集,案中有被告持玻璃樽站在人群前方,積極參與事件,亦有被告向警力掟磚,事件對市民安全造成極大破壞和嚴重傷害,不能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需把他們視為整個事件中的一分子,坦言案情嚴重,可造成嚴重及致命傷亡。
區院法官姚勳智指,暴動是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可判監10年,本案涉及逾百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手持玻璃樽及磚、高舉硬物,用磚頭敲打欄杆,向火堆投擲雜物,與警對峙約20分鐘,規模較大,可見事件對市民的安全造成極大破壞和嚴重傷害。
姚官續指,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在人群前方,戴口罩及手持玻璃樽站在人群前方,可隨時向警方襲擊,破壞社會安寧,雖無證據顯示他們進一步襲擊在場警員,但仍是積極參與事件。警方驅散人群時,示威者向警員掟磚,可造成嚴重及致命傷亡,雖示威者非直接向前方掟磚,故屬中等程度的暴力,而案中未有證據顯示早有預謀,但由於案件牽涉了近百人,被告連潤發被拍攝到有參與掟磚,案情嚴重,認為量刑起點3.5年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