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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導性遺漏」可罰款50萬囚五年

時間:2017-05-27 03:15:18來源:大公網

  根據2012年7月17日立法會通過及在2013年7月19日全面正式執行的《2012年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禁止商戶對消費者作出不良營商手法,將六項營業行為納入「不良營商手法」規管,包括「虛假或誤導性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任何商戶在營商時使用「不良營商手法」即屬違法。

  其中「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是指遺漏/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或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而如該消費者沒有接觸該營業行為,是不會作出該項交易決定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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