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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基本法》教育的本質應為價值觀教育

時間:2017-05-21 19:06:00來源:

  文 | 陳志豪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各類型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此起彼落,絕大多數與會者均同意必須加強「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宣傳教育。問題在於,怎樣加強呢?港人是否完全未聽過、未看過、未接觸過《基本法》條文?抑或看過後卻不理解?甚至是理解後不認同?對於《基本法》160條條文、3份附件及25份文件,到底港人對哪一部分比較不理解和不認同?筆者認為,先弄清楚這幾個根本性的問題,「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宣傳教育才可能落到實處,取得更進一步的成效。

  事實上,在多年來鋪天蓋地的宣傳推廣下,港人或多或少總會接觸到一些《基本法》條文,至於完全未接觸過《基本法》的,很可能是對政治高度冷感的人,亦未必會對《基本法》有多少意見。故此,近年與《基本法》相關的爭議,幾乎全屬於接觸過但未能準確理解,又或者理解後但不認同的一類。至於160條《基本法》條文中,有爭議的部分,一般是牽涉政治意識形態或政治立場的條文,主要分布在《基本法》第1、2、4和第8章,即總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政治體制、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至於第5至7章,即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經濟民生和對外事務的部分,則幾乎沒有引起多少爭議。

  我認為,要消弭社會各界對《基本法》的爭議,至關重要的功夫,是構建一套更完整的《基本法》論述,以及作出一套合符「一國兩制」原則和精神的意識形態宣傳,把「一國兩制」及《基本法》條文的社會政治背景、原意、依據和利弊說清楚,說之以理,動之以情。無庸諱言,《基本法》經已頒布27年,實踐了20年,繼續流於一種表面的、教條式的灌輸,是沒有多大意義的了。未來的《基本法》教育,必須加強說理性,並且更加進取。

  何謂構建《基本法》論述呢?以《基本法》第1條為例,我們除了強調「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外,還應該指出香港與國家血脈相連的文化關係、歷史關係、社會關係、宗族關係和政治關係;在《基本法》第4章中,多處體現了「行政主導」原則,我們應強調香港有「行政主導」的政治傳統,並突出「行政主導」的優點,甚至進一步指出「三權分立」的缺點;在《基本法》第45條中,提及「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我們應剖析設立「提名委員會」的優點,樹立中央於特首選舉中的憲制性和正當性角色,並批判「無限制選舉」之缺憾及不現實的一面。

  說到底,有關《基本法》的爭議背後,並非《基本法》寫得不夠好,而是《基本法》與部分意識形態傾向西方的港人的價值觀有抵觸。這是一個價值觀衝突的問題,也是「一國兩制」之中必然存在的內在矛盾。

  我們理應知道,有怎樣的制度,便有怎樣的價值觀;有怎樣的價值觀,便有怎樣的制度。既然香港實行的制度是迥異於內地的,港人的價值觀自然也迥異於內地。在部分港人信奉的西方價值觀下,個人利益高於國家利益;政府權力必須受到限制以保障個人;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屬於政治中立的法院;政府首長的選舉應該是無限制的。這幾種價值取態,導致了港人與《基本法》之間的最尖銳衝突,甚至予人一種冥頑不靈的感覺。不從價值觀上入手,這些爭議是無從解決的。

  誠然,要重塑一個社會的價值觀,絕不簡單。當中既有破除舊觀念的功夫,也有樹立新觀念的功夫,難以一時三刻完工。不過,進展始終是需要的。若然「愛國愛港」陣營未能成功構建及推廣一種有別於西方的,符合「一國兩制」精神的意識形態論述,由《基本法》所引起的爭議恐怕會持續下去。而《基本法》引起的爭議,則是香港持續「泛政治化」的最佳土壤。(作者為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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