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在紀念基本法27周年研討會上作主題發言時指出:「一國」是「兩制」的重要前提,維持「兩制」的先決條件,是首先滿足「一國」的基本要求,若有人以「兩制」為藉口威脅「一國」的安全,那麼任何國家都無法繼續「兩制」的安排。王振民部長的發言無疑是釐清了「一國」與「兩制」間的主次排序關係。
「一國」與「兩制」是整體
「兩制」的安排是在「一國」的框架下提出的,也就是說「兩制」的具體運作和發展必須建立在「一國」的現實基礎上。「一國」是主脊要椎,「兩制」為股肱,「一國」傷筋動骨,「兩制」必疲軟乏力。所謂「唇亡齒必寒,巢覆卵不完」!雖然「一國」與「兩制」有主次之分,但兩者是合成的一個整體,若只強調「一國」,或只聚焦「兩制」,都是對「一國兩制」的片面理解和偏頗認識。
在「一國兩制」這個整體中,存在着「統一」和「差異」兩個面向。中國提出「一國兩制」的初衷是為了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也就是實現「一國」,而「一國」也意味着主權的統一與完整。
1997年香港回歸後成為中國的一部分,中央政府行使對香港的主權,包括國防、軍事、外交、中央與特區關係等,並且制定基本法確保「一國兩制」的順利實行以及「一國」與「兩制」的有機結合,而中央擁有對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也是「一國」的主權體現。
本港法律界總是強調自己有獨立的「司法權」,誠然,因為基本法第19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是,他們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中央擁有香港的「司法主權」。這個「司法主權」不僅在基本法第158條寫明,甚至從我國憲法第67條第四項中也透露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全國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基本法是憲法的一個延伸,是我國憲政體制的一部分,人大常委會既然有權解釋憲法,所以擁有基本法解釋權是天經地義的,因此釋法在法理依據上是絕對無懈可擊的,更是主權的充分體現。
差異需包容與尊重
人大常委會雖有司法主權,但基於「一國兩制」框架的限制,在香港它只行使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每當香港法院出現涉及自治範圍條款以外的判決時,須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有關條文釋法,但人大常委會只是以闡明法律含義的方式對該條文進行指引性的解釋,並無直接參與案件審理,也不直接作出判決,所以人大常委會只是在香港行使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權也恰恰說明了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包容與尊重。
主權的統一與完整是「一國」的體現,如果說「一國」在「一國兩制」這個整體中是「統一」面向,那麼「兩制」就是「差異」的面向,這個「差異」就是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的差異,兩種制度的差異又衍生出兩地生活習慣及價值觀的差異,差異導致「一國兩制」在實踐過程中充滿矛盾與衝突。不過,矛盾與衝突不能上升到對抗,尤其不能藉「兩制」對抗「一國」。
我們要做到「異中求同,同中辨異」,加強推廣基本法,讓香港市民加深了解「一國兩制」,讓他們充分地表達、活躍地交流、積極地討論,在差異中凝聚共識,尋找最大公約數,逐步消減認知差異;在「一國」這個共同原則和立場下,理性辨析「兩制」的分歧,客觀審視殖民統治的歷史遺留問題,辯證地看待「統一」與「差異」,「一國兩制」充滿矛盾與衝突的實踐過程,實際上也是「統一」和「差異」的交替演進過程。
世界上在社會主義國家內部建立資本主義特區的國家只此一家,而在資本主義國家內部建立社會主義特區的國家卻絕無僅有,「一國兩制」有「創舉」之譽的原因也在於此。從創制的篳路藍縷到如今的荊棘滿途,挑戰重重,需要我們辨析差異與分歧,凝聚人心和共識,奠定「一國兩制」將來的蔚然大觀,從而使它在人類歷史上熠熠生輝!
鄭飛 城市智庫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