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陳卓康報道:慈善團體收集熱心市民的捐款,有幾多最終落到受助者手上?審計報告發現,慈善籌款活動「行政費用」從無既定標準,開支佔總收入達兩至三成,近四年有44次活動開支更佔逾八成,變相「白籌」。審計署促社會福利署研究,為「行政費用」下定義,但社署認為不切實可行。
「公開籌款許可證」現時由社會福利署負責發出,其中賣旗日的牌照條件規定,籌款開支不應超過總收入的10%,但一般慈善籌款活動就沒有相若規定。審計署發現,在2012/13至2015/16年度期間,此等籌款活動的開支佔總收入22%至30%不等。於2012至16四個年度內,共有44個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開支佔總收入80%至100%。
審計署分析開支偏高的45宗個案,主要涉及義賣活動,約有四分之一收入用於義賣物品成本,涉及八家機構中,四家有進行街頭籌款,逾30%的捐款收入用於僱用籌款人士或向義工發放津貼。
審計署認為,社署應研究可否為「行政費用」一詞下定義,以期就性質與賣旗日相似的街頭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設定開支上限,並列為公開籌款許可證條件。社署解釋,一般慈善籌款活動的性質和運作模式不盡相同,各界對「行政費用」的定義並無共識,要為所有一般慈善籌款活動設定開支上限,或不切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