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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暴燒的士楊家倫案 法官告誡激進年青人牢記本案教訓

時間:2017-04-10 16:38:48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4月10日訊 (記者葉漢亮報道)去年年被二凌晨旺角發生暴亂,參與事作及放火燒的士的電腦技術員楊家倫,經審訊後上周一於區院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罪成,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暴動罪判監4年9個月,縱火罪則判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自去年旺角暴亂發生以來,成為第二宗以暴動定罪案件。

  被告楊家倫(32歲),報稱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被控暴動及縱火兩罪。控罪指楊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一部紅色的士。警員方於去年2月26日,在被告居所的大堂外將楊拘捕。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強調案件性質嚴重,被告罔顧火勢蔓延可能,一旦火種導致石油氣爆炸,附近無辜市民會受到波及,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判刑犯罪者「迎頭棒喝」,反映法庭絕不容忍及姑息,以阻止同類罪行蔓延。法官又告誡激進年青人牢記本案教訓,切勿以身試法,否則須付上沉重代價。

  郭官續指,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拋擲雜物,參與程度不高,不過暴動事件中雖不同人士的參與度不同,但他們大多戴帽及口罩,認為有關行為並非偶然,共同目的是要破壞社會安寧,參與者要共同負上刑責。就暴動罪而言,以5年為量刑起點,惟被告無悔意,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考慮其過往品格良好,酌情扣減三個月刑期,故判暴動罪須監禁4年9個月。

  至於縱火罪,郭官指被告於香港人煙稠密的鬧市縱火,無論是為阻止警方前進或宣泄不滿,但令與他無仇無怨市民承受財產受損,同時罔顧火勢蔓延的可能,強調「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若然火種導致導致的士石油氣爆炸,更會波及附近的無辜市民,故判刑要具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判刑4年3個月。兩宗控罪內容有重疊地方,故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被告總刑期為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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