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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家倫暴動縱火罪成

時間:2017-04-04 03:15:06來源:大公網

  圖:去年發生的旺角暴亂,導致最少一百二十五人受傷

  去年農曆年初一晚發生的旺角暴亂,導致最少125人受傷,技術員楊家倫被控參與暴動及放火燒的士,昨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判刑,被告即時還押。法官稱楊與涉事犯案者同樣有「哨牙」特徵,面容輪廓亦與犯案者極為相似,案中又出現多個「奇怪的巧合」,認定楊便是涉事犯案者,故裁定楊暴動及縱火罪成,明言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只是刑期長短問題。這是繼上月兩男一女被判暴動罪成後,第二宗自旺角暴亂發生後,以暴動入罪的案件,楊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大公報記者 葉漢亮

  被告楊家倫(32歲),報稱於公開大學任職技術員,被控暴動及縱火兩罪。控罪指楊去年二月九日,在旺角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一部紅色的士。警方於去年2月26日,在被告居所的大堂外將楊拘捕。楊否認全部控罪。

  案件延至下周一判刑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昨裁決時指出,案發當日旺角豉油街毫無疑問出現非法集結,多人向警方擲磚、雜物,亦有人損壞的士擋風玻璃等,明顯是擾亂公眾秩序行為,構成威嚇、侮辱警方及公眾,行為具威嚇性、侮辱性及挑撥性,令市民害怕人身安全及財產受威脅,認同旺角當日有暴動發生。而本案主要爭議在於被告是否如控方所指,於案發當日縱火燒的士及參與當日事件。

  郭官續指,當日的現場錄影片段及多張相片中,犯案者當時戴有黑色帽,其髮型未能被看見,同時犯案者當時有戴眼鏡,與被告沒有佩戴眼鏡的形象不同。不過控方提供多張被告的生活照,包括其身份證相片、申請入職公開大學表格上的相、其二姊婚禮時照片等均顯示被告多年都有佩戴眼鏡習慣。

  郭官坦言,經過反覆細心對比所有呈堂片段及相片,發現涉事犯案者門牙向外突出有「哨牙」情況,同時在審訊時觀察到犯人欄內的被告亦有「哨牙」,加上被告人的眼睛、鼻子、側面和身形,均與涉案相片中的犯案者相似,兩個人的差別只是沒有戴眼鏡。若在被告被捕後所拍的相片上,畫上一副長方形眼鏡、遮蓋髮型,便會驚嘆被告與犯案者的容貌極為相似。郭官憑藉被告「哨牙」、面容輪廓等,裁定涉案相片中戴眼鏡犯案者就是被告。

  郭官續指出,被告案發後改變戴眼鏡習慣、購買新八達通卡、身為電腦技術員家中電腦枱卻未有電腦,這三個情況同時出現是「奇怪的巧合」,三個巧合有累積效應,唯一及無可抗拒推論就是三個行為並非巧合,而是被告就是犯案者,因憂慮被捕而所做出的掩飾行為,因此裁定楊家倫暴動及縱火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判刑,被告即時還押。

  「星星之火可燎原」有極大風險

  辯方大律師吳建五求情稱,會接納即時監禁,但希望兩罪同期執行。辯方續稱,被告沒有案底、本質並非暴戾、是勤力讀書的人,對社會有貢獻,被告只是將燒着的紙皮放在的士後方,的士實際損毀不算嚴重,被告雖在現場出現有助長人群氣勢,但沒有具體拋擲物品動作,被告亦非暴動中最壞的一群。惟郭官隨即反駁,汽車有汽油,直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引述指不久前也有汽車起火而令車內的人燒死,燒車有極大潛在風險。郭官明言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只是刑期長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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