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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維護法治核心價值 提升香港軟實力競爭力

時間:2016-10-03 12:12:15來源:紫荊網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資料圖)

 
  記者 楊勇
 
  在香港的管治框架中,律政司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一國兩制」的制度設計賦予了律政司獨特的職能。在歷次香港的重大政治和社會熱點事件中,人們都看到了律政司的身影。近日,紫荊雜誌社社長、總編輯楊勇就律政司推動香港作為亞太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角色,香港為「一帶一路」提供國際法律服務的機遇,以及特區政府如何維護及執行基本法、如何構建與立法會的良性關係等問題,訪談了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鞏固推廣香港亞太區
 
  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中心地位利港利國
 
  楊勇:我們留意到,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下稱「司長」)最近到訪河南省鄭州市,推廣香港的仲裁服務,亦留意到司長及律政司其他人員近年經常到不同地方進行同類推廣工作,可否解釋個中原因?
 
  袁國強:我和律政司的同事的確到了內地和外國不少地方推廣香港的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曾經到訪的地方包括北京、廣州、上海、青島、深圳、首爾、倫敦、胡志明、金邊、印度及澳洲等不同地方或國家。香港早在1980年代已推動仲裁;在調解方面,香港在過去10多年亦有不俗的發展。本屆政府十分重視鞏固和推廣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該政策是律政司的其中一個工作重點,而中央亦在「十三五」規劃的「港澳專章」明確支持香港建成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
 
  楊勇:為何推廣香港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背後理念為何?
 
  袁國強:香港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關乎香港的軟實力及競爭力,對香港的定位及整體利益有積極正面作用。
 
  首先,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法治的概念包括多個元素。一位英國著名法官(LordBingham)曾經指出,法治的其中一個要素,是提供有效的方式,令民商事糾紛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處理民商事爭議不能單靠傳統法院訴訟,仲裁、調解、專家裁決等方式能夠為不同類別的爭議提供解決方法。一個地方的爭議解決機制愈成熟及多元化,當事人便愈能在考慮爭議的特點及其他相關因素后選擇最恰當的方式去處理。
 
  第二,爭議解決制度的優劣與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存在密切關係。有效的爭議解決制度,能夠保障合同、物權等權益,從而加強投資者信心,促進經貿發展。世界經濟論壇等國際機構在評估一個地方的競爭力或營商環境時,亦審視其爭議解決制度是否有效。外國的金融經貿中心,例如倫敦和紐約,也十分重視爭議解決制度的發展。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絕對不能忽視這方面的配套。近年由於世界經濟重心東移等原因,國際仲裁與調解在亞洲亦愈趨普及。新加坡、首爾、印度等國家或地方亦積極發展爭議解決服務,特別是國際仲裁。
 
  第三,全球化、區域融合,以及國家正推動的「一帶一路」倡議,將進一步帶動跨境商貿活動。法院訴訟就處理跨境糾紛存在一定局限,但國際仲裁和調解則相對靈活,爭議雙方可各自提名其信任的專家擔任仲裁員,亦能選擇他們認為最合適的仲裁規則及程序,因而受到商貿界的青睞。再者,很多近年訂立的雙邊或多邊投資、貿易協議,亦採用調解或仲裁作為處理糾紛的機制。
 
  第四,專業服務是香港支柱行業之一。單計法律服務,香港有超過一萬名律師及一千多名大律師,法律界僱用的非律師員工超過二萬人,每年為香港帶來的直接和間接收入數目相當可觀。若將國際仲裁、調解等服務計算在內,數字更加不容忽視。換言之,推廣香港的國際法律及爭議服務,能為香港創造就業及帶來實質經濟收益。
 
  第五,鞏固及推廣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不單對香港有裨益,亦符合國家長遠發展的利益。香港的相關服務能為內地企業處理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遇到的法律風險。內地企業在外地進行商貿或投資活動出現糾紛時,香港可作為中立的爭議解決地點,提供公平及有效的爭議解決服務。內地與香港的法律及爭議服務專業更可聯手提升亞太區仲裁、調解文化,彰顯「一國兩制」的優勢。
 
  香港榮膺歐洲以外最受歡迎仲裁地
 
  楊勇:可否介紹香港現時的爭議解決服務的最新情況?
 
  袁國強:在仲裁方面,香港現行的《仲裁條例》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的《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最新版本為基礎,採用廣為商貿界熟悉的國際仲裁制度。我們亦一直積極吸引合適的國際法律和仲裁機構在香港設立辦事處。除了本地在1985年創立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外,香港匯聚了世界級的仲裁和法律機構,在香港設立辦事處。當中包括「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設立的亞洲秘書處分處,以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在香港設立的仲裁中心。去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與「常設仲裁法院」簽署了協議,根據該協議和相關安排,便利「常設仲裁法院」讓其負責管理的解決爭議程序(包括愈趨普遍的國際投資仲裁)得以在香港有效進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倫敦瑪麗皇后大學公布的《2015年國際仲裁調查》中,香港在最受歡迎的仲裁地中全球排名第三(僅次于倫敦和巴黎),亦是歐洲以外最受歡迎仲裁地。同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被列為歐洲以外最受歡迎仲裁機構,以及全球第三最受歡迎仲裁機構。
 
  在調解方面,在2013年開始實施的《調解條例》為調解提供法律框架,保障相關權益。律政司成立調解督導委員會,專責推廣調解工作,而業界主導的「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則負責處理調解員的資歷評估和紀律等問題。
 
  香港與內地的調解機構也建立了良好的交流和合作關係。上海經貿商事調解中心與香港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分別在香港和上海舉辦了三次滬港商事論壇。此外,去年12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與「香港和解中心」在香港成立「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是香港首個由兩地主要調解機構合作而設立的聯合調解中心。
 
  「一帶一路」倡議
 
  為香港國際法律服務帶來新機遇
 
  楊勇:可否談談律政司推動香港國際法律服務的最新計劃?
 
  袁國強:雖然全球經濟存在不穩定因素,但整體上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的前景樂觀。律政司將與業界繼續緊密合作,及不斷完善法律配套。我們正研究釐清知識產權爭議的可仲裁性,以及澄清由第三者資助進行仲裁的合法性,短期內會修改法例。我們亦會繼續推廣活動。例如在本年10月將在曼谷與香港貿易發展局和業界合作進行推廣活動,其後在11月,則會在南京舉行「香港法律服務論壇」。此外,政府計劃在前中區政府合署西座及整幢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提供空間予國際及本地法律相關組織使用,該地段將來會成為香港的法律樞紐。
 
  楊勇:「一帶一路」倡議對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帶來什么影響?香港可發揮什么作用?
 
  袁國強:「一帶一路」倡議涵蓋60多個經濟體,將會帶來的影響極為深遠。首先,「一帶一路」倡議最直接的影響是帶動跨境基建、投資、融資和商貿等活動,令對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需求隨之而增加。
 
  第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將逐步形成一個有別於傳統經濟區的經貿網絡。這網絡的其中一個特點是多元化,涵蓋的國家或經濟體數目眾多,它們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發展情況亦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借鑒國際私法的發展歷史,應探討建立跨境法律平台,消弭因法律制度差異而在商貿等活動上引致的不便。
 
  第三,商貿規則(包括商貿糾紛解決)的制定與未來國際商貿發展存在一定關係。由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便是一個可供參考的例子。「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之間是否需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塑造一套切合「一帶一路」情況的跨境商貿法律及爭議解決框架,是另一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由於香港一直是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我認為律政司及相關界別可與內地相關機構進行交流,共同探討這方面的最佳路向。
 
  冀新議員放下「拉布」依法履職
 
  楊勇:新一屆立法會在紛紛擾擾中選舉產生了。你對新產生的這屆立法會組成及未來履職有何看法?
 
  袁國強:立法會換屆可被視為一個舊政治階段的結束,一個新政治階段的開始。選民投票時或多或少會回顧過去四年的情況,考慮香港現時面對的問題,評估立法會未來四年要處理的事務,從而作出投票的決定。在選舉中勝出的候選人同樣應全面審視香港的情況及未來發展,在維護香港整體利益的大前提下依法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能。
 
  立法會是議政、議事的地方,旨在讓議員依據議事規則進行辯論,透過投票等方式發揮立法會的功能。但很可惜,在過去四年議員「拉布」的情況逾趨嚴重。在法律上有「濫用司法程序」的概念。「拉布」明顯與設立議事機構的原意背道而馳,是濫用議事程序。特區政府當然有責任在推出政策或法案前盡量做好溝通及咨詢等工作,但亦希望新一屆立法會議員能夠顧及香港整體利益,放下「拉布」手段。我相信這亦是香港大多數市民希望見到的新一屆立法會景象。
 
  楊勇:你認為怎樣才能培養、建構立法會與特區政府的良性關係?
 
  袁國強:特區政府一直十分重視與立法會保持良好工作關係。雖然過去在這方面確實不理想,但希望在新一屆立法會展開工作后,雙方能在互信的基礎上加強溝通。愈是具爭議性的議題,愈是需要進行坦誠溝通、客觀辯論、令雙方明白對方背後原因,從而尋找共通點或解決分歧的方法。在政治、政策等議題上出現意見分歧是絕對正常的事,關鍵是各方應以務實的態度及富建設性的方式處理問題。
 
  整份基本法並無期限
 
  2047年後仍具法律效力
 
  楊勇:前不久梁振英行政長官在出席我們紫荊雜誌社「『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研討會頒獎典禮」時明確指出,在香港社會,遵守香港基本法,就是符合「一國兩制」;不遵守香港基本法,就是不符合「一國兩制」;「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對香港最有利的安排。你覺得香港法律應該怎樣盡最大努力來保障這種安排?哪些方面應該有所作為?
 
  袁國強:回歸至今19年證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對香港最有利的安排。要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則,當然不單涉及法律考慮,但符合基本法及適用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政治考量等因素不能亦不應凌駕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否則有違法治精神。律政司的其中一個重要職責,是就政府提出的政策或法案提供法律意見,務求確保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律。特區政府同時有憲制責任維護及執行基本法。因此,若出現違反基本法的行為,特區政府有責任採取最合適的行動。與此同時,政府亦十分重視基本法的推廣,希望透過不同的活動,令更多香港人認識基本法。
 
  楊勇:梁振英行政長官在出席我們雜誌社上述典禮時還強調,所說的「50年不變」指的是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並不是指國家對香港的主權在50年後可以變。你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袁國強︰2047問題涉及政治、法律等不同層面,亦不可能三言兩語便能全面解述當中涉及的議題。簡言之,我的個人看法是:
 
  首先,單從法律角度分析,綜觀整份基本法,只有第5條談及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所謂50年的期限並沒有出現在其他條文。例如基本法第四章第四節(即第80條至96條)就特區司法機關的條文,亦沒有50年期限的字眼。更重要的是,整份基本法並沒有期限,即沒有條文指基本法在回歸50年後便自動失效。在這情況下,法律上基本法在2047年6月30后仍具法律效力。
 
  第二,我相信維持「一國兩制」最符合香港和國家整體利益。在過去近20年,香港在「一國兩制」的政策方針下整體保持其獨特優勢,當中包括作為兩岸四地中唯一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地方。正如有研究指出,普通法有利商貿發展,亦普遍為國際社會接受。維持「一國兩制」,意味國家可同時享有兩個不同法律制度的優勢,能夠善用其協同效應進一步推動發展。(原文刊載于2016年10月號《紫荊》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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